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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5001号

颁布时间:2021-01-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市宏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由于案情需要对你单位检查所属期间从2017年07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变更为2017年05月24日至2020年09月04日。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53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宏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3MA147JR98M)税务事项通知书〔2021〕1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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