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租赁房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

来源: 四川国税 编辑: 2016/07/20 11:33:27 字体:

  【问题】

  我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有一部分是免交增值税的。 我公司的办公职场都是租赁的,我们支付租金后,业主给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我们是全额抵扣?还是按免税收入的比例做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还有一些场地租赁的业务(如会议场地租赁)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全额抵扣?还是按免税收入的比例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及场地租赁费,属于购进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符合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服务”,应按照上述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及场地租赁费,属于购进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符合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服务”,应按照上述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免费听

  •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