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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总部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2014-11-24 14:0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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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集团总部利息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收入包含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种,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此外,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集团总部利息收入属于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一般的企业存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是冲减财务费用的,并不是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所以,不作为计提基数。但是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债券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可以作为计算扣除比例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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