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2014-11-24 14:1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印|收藏|
字号

| |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所以,凡纳入销售收入的,均可作为计算基础,凡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的均不能作为计算基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畅学卡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