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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协重新明确有关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缴交问题的通知

2012-2-7 14:37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重新明确有关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缴交问题的通知
粤税协发〔2012〕002号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税协发[2008]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每年2月28日前,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上一年度的团体、个人会员会费缴交完毕,缴交会费之前,必须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报表系统报送。

  二、每年7月31日前,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本年度上半年的团体会员会费缴交完毕,同时将上半年的财务报表通过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报送。

  三、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1%交纳。

  (二)、个人会员会费的交纳标准是:执业会员按800元/年、非执业会员按50元/年的标准交纳。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在通过银行汇款时,需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分开汇款,团体会费不得用个人名义转帐,否则视作未缴交会费处理。

  五、对不及时缴交会费的会员,协会将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暂停其执业资格和业务报备。

  会费交纳的帐号及名称如下:

  开户名称: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银行:建行广州中山二路支行

  帐 号:44001400504050052155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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