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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3.19)

2013-03-19 16:47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房地产企业预售款项及收入的科目设置

问:(1)房地产公司的预收账款,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吗?一般设置的话具体要怎样设置呢?

(2)交房后,预收账款转主营业务收入时,主营业务收入要分明细科目吗?如果设置的话,需要怎样设置呢?

(3)分期收款方式的话(分三次收款),账务处理是怎样呢?

解答:(1)需要设置的,按购房者的名字设置,或是另外设置辅助账登记购房者的名字。

(2)一般不设置明细。

(3)按未来应收款的现值确认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三次应收款总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三次应收款现值)

未确认融资收益

未来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

贷:财务费用

【纳税实务咨询】

1.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2.保险机构在代征车船税时,如何判断购置新机动车的应纳税时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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