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制”是一种把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激励措施。它需要企业经营者“用现在的价钱买将来的资本”来获得这种权利,并可以在一定的时期来“行权”。由于股票期权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够最终实现,而在不同的阶段对其征税有不同的意义,因此确定股票期权的课税环节就成为股票期权
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股票期权课税环节的确定
(一)依股票期权运作程序确定股票期权课税环节
股票期权运作一般包括四个程序:赠予、授予、行权和出售。股票期权被授予的个人究竟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这样几个看法:一是认为股票期权只是上市公司发放奖励的一种形式,从授予之日起被授予人就负有
纳税义务;一种看法则认为被授予人在股票期权持有期间负有纳税义务,因为在持有期被授予人对股票具有除处置权之外的所有权;还有一种看法认为股票期权在行权之日被授予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因为只有这时被授予人才能获得收益。
在股票期权运作的四个程序中,可以课税的环节包括赠予、行权和出售。
选择赠予时课税。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持有人可以依照公司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有偿而无障碍地获得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放弃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行权。就是说被赠予人并不一定会享有期权带来的利益,因此若在赠予时课税,就显失公平。
选择行权时征税。如果认股期权无市价,则员工必须在行使认股权购股时申报薪资收入,雇主同时报薪资支出,这样就可以按照行权股票价格和普通股票市价差额确定收入和损益。这样做不但符合所得定义确认原则,而且相比而言比在赠予时课税更容易确定计税所得。不过在赠予或行权时计税会产生流动性问题,即员工在认股期权赠予或行权时,常常无现金付税,只好卖股票付税,这就失去了鼓励员工和公司共同成长的本意。
选择出售时课税。由于在出售时期权持有人真正实现了行权收益及其持有股票的资本增值或损失,而且此时期权持有人也获得了现金收入,能够更好地发挥股票期权鼓励员工和公司共命运的作用,因此是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课税环节。不过在出售时才征税,
税务机关就丧失了税金的时间价值部分,期权持有人却享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来看,一般都选择在股票期权销售时征税。那些对职工股票期权规定既在销售环节征税又在赠予和行权环节征税的国家,一般都允许把赠予或行权环节的征税在出售环节抵免。
(二)依股票期权性质确定股票期权课税环节
股票期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绩效加速股票期权与绩效授予股票期权、指数化股票期权与折(溢)价股票期权等,不过在确定纳税环节和
税收优惠时,更多考虑的是激励性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划分。激励性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法定股票期权,是国家出于稳定公司结构和促进公司和雇员之间长期共同发展而允许的一种期权。对于这种期权国家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来促使各企业严格执行。以美国为例,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接受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可以将行权时的期权收益(行权价和出售价的差额)一并作为长期资本增值收益递延到出售股票期权时纳税,而对于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则将期权收益分为两个部分——行权价和行权日股票的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要在行权时按普通收入纳税,行权后再出售的资本增值收益按资本增值收益纳税。就是说,将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课税环节放在股票期权的出售期,而将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课税环节放在行权期和出售期同时进行。
二、我国股票期权课税环节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
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按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时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当前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至少可以认为有如下缺陷:
1.《通知》严格来说不能适用于股票期权,因为股票期权具有特殊的内涵,不能简单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前者是一个行权的过程,而后者只是一种行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权和出售股票时都有收益,导致其纳税环节和计税所得的确定都很复杂,而税法对此未作任何明确规定。
2.如果认为《通知》适用于股票期权,那么可以推断股票期权是在股票行权时课税,但我国股票禁售期的规定加剧了行权时课税的弊端。从经济人角度考虑,任何期权持有人必然会在对自己有利时行权。禁售期的规定使得股票期权持有人不得不盼望在过了禁售期之后,公司股价仍然在其行权价格之上。显然从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角度看,行权时课税和禁售期并行就降低了雇员的经济福利,并因此降低了股票期权对员工的激励效应。但是如果取消了禁售期,虽然员工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来弥补其行权时的现金不足,这种因禁售期取消而方便了的股票期权实现行为,也就近似于鼓励员工通过出售股票来获利,这种做法与股票期权设计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现在的政策在对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个悖论,即行权时课税与禁售期不能并存,但行权时课税又不能取消禁售期。
3.对赠予是否课税规定不明确。
对股票期权课税环节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明确规定对股票期权在其行权环节课税。
2.对企业股票期权进行引导,对不同的股票期权确定不同的课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