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会计税务免费试听招生方案 纳税辅导涉税会计行业纳税税收优惠税务风险

财税资讯各地国际百家税谈税收统计 综合辅导新手办税税票处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您的位置:首页>税务网校>纳税辅导>资源税> 正文

资源税自用视同销售如何理解

2011-12-29 11:13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如何理解新《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的规定?

    【解答】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例如企业采掘煤炭后,如果将煤炭用于职工福利发给职工用作燃料,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如果将煤炭用于生产焦煤,在此环节可以不缴纳资源税,待生产出焦煤后,按每吨8-20元缴纳资源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asha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