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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金融安全区的几个问题

2002-01-21 00:00 来源:王华

  一、 金融安全区的涵义及特征

  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危险(俗称金融风险)而言的。在某一区域的某一时期没有出现金融危险并导致金融、经济的紊乱,我们就可以说实现了金融安全。

  事实上没有金融危险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金融业从其产生的第一天起,实际上就埋下了危险的种子。因为金融业在其貌似稳健的外表掩饰下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脆弱性。这种脆弱性根源于金融业务运作的自身特性。我们知道,金融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其资产负债表反映出来。从其负债方来看,主要是各种存款、同业拆入、向中央银行借款等。这些负债的形成和清偿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其资产方来看,主要是各种贷款、投资、同业拆出等。与负债相比,资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里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在资产运用时的预测、决策的准确性;二是受信方的信誉高低和资金运用效益的好坏。这两方面的问题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很难准确把握。资产和负债双方的不确定性使人很难协调好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从而使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呈现不确定性特点,表现出一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实际上也反映了其危险性。一旦失去平衡和支撑,这种脆弱性就会演化为风险损失,出现金融危机,危及一国社会经济的安危。因此,我们对金融业的安全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人们在不懈地努力保证金融安全,使金融业固有的脆弱性不致于充分暴露而引发金融危机。我们从金融业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虽然金融业有其脆弱性,但并不是那么危险可怕,全球金融危机屈指可数。相反,金融业在一步一步的发展壮大,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产业且成了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繁荣发达必不可少的因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背离情况呢?通过我们对金融业运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考察可以发现,金融业之所以没有爆发频繁的金融危机,关键在于在金融业固有的脆弱性特征下,有一个与金融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的相对稳定可靠的支撑系统,即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而不致于使危险变为现实的安全保障系统。这个保障系统愈健全,金融危险变为危机的可能性就愈小,即使出现危机,也只是程度轻微、涉及面狭窄、通过金融系统自身可以解决的小范围风波,而不至于影响整个金融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我们今天所寻求的金融安全区,实际上也就是要营造这样一个金融安全保障系统。

  金融安全区是一个地理区位范畴的相对概念,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运行的安全保障机制或系统。该系统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公民的信用意识强,在全社会形成了重信、遵信、守信、崇信的良好风尚;第二,经济发达,且与金融发展相匹配,实物经济与金融交易不致脱节,不存在经济泡沫成份;第三,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第四,市场法制健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且执法有力;第五,金融监管有力,调控得当。

  二、 金融安全区的基础

  从一个区域来看,要保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至少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金融安全保障系统的基础。

  (一) 合格的市场主体

  金融安全区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事,而且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和目标。因为金融市场交易涉及到全社会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利益,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反过来也直接影响到金融安全与否。因而这里讲的市场主体不仅仅是指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且包含了所有参与市场金融交易的各类主体,如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从我国已经暴露出来的金融风险看,虽然集中表现为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被接管、被关闭,但引起这一结果的原因都是极为复杂的,既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也有其它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而迫使金融机构铤而走险违规操作,引致巨大风险损失。比较典型的是企业赖帐不还,有意逃废债务,企业效益不佳,资金死滞阻碍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流转。此外,地方政府不正当的干预、金融机构过多承担社会责任,居民个人追逐高利的偏好,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诈骗、抢劫等都有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风险损失,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所以,金融安全区的建立既要有合格的金融主体,也要有其它的合格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否合格,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对金融安全构成威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第一,市场主体是否依法设立;第二,是否是法律许可的金融市场准入者;第三,是否按法规许可参与特定的金融交易活动;第四,是否具备基本的信用道德,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五,是否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如果不具备上述基本要素,就很难说市场主体是合格的,其行为必然会危及金融安全。如一些非法金融组织从事合法金融业务,合法金融组织从事非法金融业务,都会极大地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二) 稳定的经济环境

  金融与经济紧密相关,经济是金融的基础,金融是经济运行的价值反映。经济不稳定,金融必然不安全。我们知道,经济运行有其固有的周期,这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周期的交替更换,必然在金融领域有所表现。一般而言,在经济高潮时期,存贷款数额大,资金周转速度快,金融交易活动频繁,会刺激虚拟金融工具的膨胀。反之,在经济衰落时期,存贷款规模萎缩,资金周转速度慢,金融交易活动呆滞,虚拟金融工具由于缺乏价值基础的依托而变成废纸一张,进而引发实物经济的混乱。所以,经济高涨时期往往会隐埋下金融危机的种子,当经济处于低谷时金融危机就集中暴露出来。前些年在乡镇企业高速增长时,许多城乡信用社不惜拆借资金成本,高息揽储,拼命扩张贷款,而当乡镇企业步入调整期时,城乡信用社的经营危机就暴露出来了,造成许多信用社资产负债率过高,呆滞贷款猛增,有的信用社出现了严重的支付危机,被迫关闭。所以,经济发展应平稳运行,防止大起大落,具有稳定的经济环境,金融安全才有保障。建立金融安全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建立经济安全区。我们应跳出金融的范围,从更广泛的领域来认识、构建金融安全区。

  (三) 有效的市场约束

  金融是货币、资金及其它价值代表物的交易活动或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活动或交易方式属于市场范畴,应当受到市场的约束。不论在什么体制下,任何市场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和交易办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所特有的特征如价值规律、公平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交换原则、竞争等都要发挥作用。这些特性都会在金融交易中体现出来并形成对交易双方的市场约束。如果这些特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或受到某种程度的阻碍和削弱,那么这种约束就是一种软约束或低效约束。在没有市场约束或在软约束下的金融市场交易,必然会出现许多违规交易、欺诈、不守信用、恶意竞争等行为,诱使金融机构抛弃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忽视风险性和流动性而一味追求盈利最大化,其结果只能是出现金融风险,危及金融安全。所以,金融安全区的建立应以有效的市场约束为基础。

  三、 金融安全区的内部条件

  金融安全区的建立虽然涉及到所有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但不能忽视金融机构内部的运作在金融安全区构建中的独特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内部运作规范,经营稳健,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或削弱来自其它市场主体的影响和干扰,不至于出现大的金融危机进而引发经济危机。近几年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行为不轨(如高息揽储、恶性竞争、以贷谋私等)造成了一系列金融风险,引起区域性的金融不安全。因此,要建立金融安全保障系统,还需要金融机构内部具备以下条件。

  (一) 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和我国近几年出现的若干典型金融案件来看,金融机构的违规运作、经营不善很多都是在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操纵、策划、参与下出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一家机构的生存发展状况。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必定说明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敬业精神、管理控制能力等。我国金融机构目前都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下的分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一些分支机构的领导人的权力实际上是很大的,如果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较差,必然会将某一机构带入危险境地,并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的金融不安全。因此,金融安全区的建立,要求辖内各金融机构应配备素质较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金融监管者来说,则应严格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纯洁管理队伍,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 稳健的经营方针。各家金融机构都是追求盈利的特殊企业。但追求盈利是要冒一定风险的。收益与风险相伴而生,且收益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不同的经营方针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经营方针的确定有三种指导思想,即激进(或冒险)、保守和稳健。有些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是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把盈利性放在第一位。这属于比较激进的经营思想。在实际操作中就为了盈利而承担更大的风险,极力扩大贷款规模,甚至铤而走险,违规经营牟取暴利。这也就埋下了产生金融风险的巨大隐患。相反,有些金融机构实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这属于比较稳健、审慎的经营思想,当然,如果过于保守,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会大为降低,这也不利于有效抵御金融风险。因此,从金融机构内部来说,要想有效抵御风险,为建立金融安全区做出贡献,就必须妥善协调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力求在安全运作中获取最大的利润。

  (三) 完善的内控制度。仅仅有稳健的经营方针要想有效防范风险还显不足,还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控制度来规范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以保证业务运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因为金融业毕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在其业务经营中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产生金融风险。而完善的内控制度,作为对业务运作过程进行全方位规范、制约、监督的动态运行机制,对防范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建立金融安全区必不可少的内部条件之一。大量事实证明,金融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操作,业务运作缺乏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不清,越权行事,没有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制度等原因造成的。而完善的内控制度恰恰能够有效杜绝、防范和查堵上述漏洞,以严格的制度、明晰的权责划分、具体的操作办法、有力的奖惩、严密的核稽和会计控制系统等环环相扣的约束,来规范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和行为,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安全运作。

  四、 金融安全区的外部条件

  金融安全区的建立,除了需要有坚实的市场基础和金融机构雄厚的内部实力外,也需要有适宜的外部条件。

  (一) 有效的金融监管

  这是风险防范的一道重要防线,事关金融安全与否。自从金融业出现以后,事实上就已经出现了各种程度不同的金融监管,金融业也正是在不断完善的金融监管作用下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没有金融监管,就没有今天的金融业。前已述及,金融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具有自身的脆弱性。而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可从多方面监督金融业的运行,及早发现问题,借助法律赋予的力量和市场武器扬益除弊,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作。比如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可防止不具备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进入市场,扰乱金融业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可保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适应工作的需要和稳健经营方针的落实;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可防止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恶性竞争,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对有问题金融机构适时、适度提供必要的帮助措施,可有效防止风险的扩散等等。可以说,有没有金融监管及监管力度如何,直接关系金融业的运行状况。

  (二) 健全的法制

  金融交易是一种市场信用行为,金融是否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市场交易行为是否合规合法。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市场法规,就难以约束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市场的混乱,必定会产生巨大市场风险。从我国已出现的金融不安全因素来看,都与法制不健全有密切关系,如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炒作股票、基金会、股金会以及各种乱集资盛行,高息揽储等。要保证金融安全,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市场交易行为。这里所指的健全的法制包含三个内容:一是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崇法,即普法问题;二是各种市场法规制度的完善,对每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都要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使市场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能出现法律真空,即立法问题;三是法律的执行要强而有力,即司法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与金融安全的需要来看,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三) 社会各部门的关心、协作和支持

  金融安全区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行为,只有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支持和协作,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前面我们多次提到,金融安全与否,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事情,金融机构的努力只是一个方面,社会各主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到金融业的运行。如政府的经济政策,管理经济、金融的方式和手段,企业的信用意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居民个人对金融的信心和预期,金融交易行为等,都会对金融的稳健运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司法部门对违法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统计、会计部门的监督及有关金融信息的传递、发布,交通、通信的顺畅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支持着金融安全区,如果没有这些部门的支持和协作,金融安全区的建立也是很难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