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容研究

2006-07-26 09:22 来源:外经贸研究院·曲凤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内容的确定有3个基本依据:

  第一,既然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涵盖相当广泛的内容构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很多方面可以沿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并在其基础上作适当的修改、调整和补充;

  第二,中国和东盟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必须遵守WTO的一般原则和WTO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范和约束。但在市场准入方面,自由贸易区成员相互给予的待遇,可以比双方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给予其他WTO成员的条件更加优惠;

  第三,鉴于中国和东盟这两大市场的规模、多样性和复杂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采取灵活、多样的架构和机制。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澳新更紧密安排(CER)以及日新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内容均可提供有益参考。

  一、目的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目的包括:促进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相互投资,增强中国和东盟对外资的吸引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企业和产业竞争能力;推进成员国制度化和自由化改革;保持区域的政治稳定,提高中国与东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

  从理论上讲,自由贸易区作为区域经济整合(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免除区域内成员国关税及非关税限制,消除成员国间经贸差别待遇,扩大该区域成员国相互贸易和投资。GATT第24条第4项规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促进区域间贸易,同时不增加非成员国与该区域性组织间的贸易障碍。

  就中国东盟自贸区而言,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产业层次和要素禀赋相似,建立自贸区的目的除了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使双方获得市场扩大的利益外,政治上和长期战略方面的意义比近期的经济利益更显突出。

  二、涵盖范围

  中国东盟自贸区应该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非关税措施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此外,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也应该包括在协议中。

  从世界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可以看出,自由贸易区协议条文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格式大致相符,主要包括:前言(目的)、商品贸易(农工产品的市场开放原则)、原产地规定、海关作业程序(海关事务合作)、食品卫生检验及动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障碍、保障措施、反倾销税及平衡税、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国营贸易事业、商业人士的短期停留、争端解决机制、工作小组(联合委员会)的设立、例外条款、一般条款(加入、终止、修改、保留、生效等条文)、服务业贸易自由化(缔约国可选择是否依据GATS订立此项条款),以及各项附件(例如除外清单等)。

  WTO的TRIPS协议涵盖范围是比较全面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可以按照此协议处理区域内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市场中的非竞争行为(如对特殊商品的垄断经营、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构成了可能的贸易壁垒,一国政府很难单方面通过垄断法律来有效阻止非竞争行为。中国和东盟应该建立一个竞争政策框架来处理可能出现的对贸易不利的非竞争行为。

  此外,为使合作范围具有足够的弹性,协议内容应包括其他领域的合作,例如,中国可以考虑参与电子东盟计划,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中国还可以与东盟国家建立高技术产业合作计划,促进产业互补等。

  三、货物贸易

  (一)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采取封闭式的区域内优惠关税措施,实行类似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的逐年降税模式。将产品分为3类,即快速减税(早期收获)产品、敏感产品、一般产品,对配额外农产品的适用税率要进行单独谈判。快速减税产品的减税速度原则上快于WTO承诺的降税速度,敏感产品在过渡期继续执行MFN税率,一般产品的降税速度由目前适用税率水平而定。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采取封闭形式的区域内优惠关税措施,同时不增加对区域外国家的贸易壁垒。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减税计划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体现对等原则,除了与新东盟成员国家可以有所差别外,中国与主要东盟成员减税标准应体现无差别原则,无论对于早期收获、敏感产品还是一般产品都应如此。

  参照CEPT降税模式,中国东盟自贸区将产品分为3类:

  一是早期收获产品:中国与东盟通过谈判决定早期收获产品的范围,并在达成协议后尽快实施。税率降低至0-5%;

  二是敏感产品:所有成员都有权提出本国敏感产品清单,为保证中国和东盟所适用的敏感产品限制标准的一致,敏感产品上限标准为贸易额的一定比例和产品数量(税号)的一定比例,敏感产品税率在建成自贸区以前适用MFN税率;

  三是一般产品:除了快速实施和敏感产品外的产品为一般产品,对于税率较高的产品逐年降税的幅度要大一些。此外,配额外的农产品单独进行谈判。

  对于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在建成自由贸易区以前可以适用非优惠MFN关税。也就是说,由中国出口东盟的、在东盟敏感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适用东盟国家的MFN税率;同时,东盟出口中国的、在中国敏感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适用中国MFN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东盟10国是分别列出敏感产品清单还是作为整体列出一个敏感产品清单,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东盟10国分别列出清单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某些东盟成员列为敏感类产品,而中国和另一些东盟成员未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中国可以在未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国家享受优惠;而对于中国和一些东盟国家列入敏感类产品,而另一些东盟国家未将其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中国在未将其列入敏感产品的东盟国家也不能享有优惠。

  在东盟作为整体列出一个敏感产品清单的情况下,所有东盟成员必须把清单上的产品作为敏感产品,尽管这种产品可能对于某一国家并不是敏感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东盟各国根据敏感产品清单对中国出口产品一致对待。

  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但从中国的整体经济利益考虑,选择后者更有利。

  第一,从中国与东盟主要进出口商品分布情况看,中国出口产品由资源型产品为主逐步向工业品为主转变,尽管出口产品呈现出越来越集中的态势,但与进口产品比较,中国从东盟进口的产品更集中。由于我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商品结构有较大差别,东盟的敏感清单在不高于贸易额的一定百分比和贸易商品种类(HS8 - 9位数)的一定百分比的双重限制下,将会使更多的产品列在敏感产品之外,使其享受优惠关税;

  第二,选择东盟作为整体列出敏感产品清单,实质上将协调的压力转嫁给东盟成员国内部,也降低了谈判成本。

  (二)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可以参照CEPT原产地规则以累计的附加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对敏感产品如纺织品、成衣和电子产品辅之以重要工序法和税则改变。CEPT原产地规则40%的当地成分标准可以适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般贸易商品,但要明确成本列支范围和计算方法。

  对一般贸易商品采用累计的附加价值法的主要优点:

  一是便于与东盟自由贸易区CEPT原产地规则衔接;

  二是由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涉及的国家比较多,采用附加价值法操作简单,可以进行多国累计,并增加区域内产品获得优惠的机会,能有效促进区域内产业分工。其主要缺点是如不具体规定成本范围,并以净地区含量为标准,有可能导致产品通过简单加工或简单加价后而取得原产地证明,从而妨碍了通过自贸区提高社会福利的初衷;

  另外,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来料加工产品的附加价值较低,使一部分产品不能享受优惠。

  当地成分标准的确定是此种原产地标准的关键。一般来说,当地成分或附加价值要求越高,会越有效地防止区域外产品享受自贸区的优惠,促进区内贸易增长,但也可能造成对区外产品的贸易壁垒,产生贸易转移;当地成分或附加价值要求越低,则越可能增加区外产品通过简单加工享受自贸区优惠的机会。与其他自由贸易区协定相比,累计不低于40%的标准是较低的,有利于我国来料加工为主的产品出口,但可能会减少建立自贸区对跨国公司市场型投资的激励(如果通过简单加工就能获得原产地证明,就不一定需要投资设厂取得)。

  对电子产品、纺织品和成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确定要做适当调整并辅之以税则改变和重要工序法。主要考虑因素是:

  (1)这几种产品在中国与东盟贸易中占重要地位,电子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增长迅猛,电子产业也是中国与东盟增长潜力最大、相互间竞争性较强的产业部门。纺织品和成衣是中国和东盟重要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部门;

  (2)电子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价值往往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中国和东盟的电子产品主要是承接跨国公司制造环节的转移,附加价值相对较低。既然发展制造业是中国和东盟现实的选择,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就应该体现该发展思路,对于符合税则改变标准的给予原产地产品的优惠,对于程度较低的税则号转变的产品,区域产值含量要求要相对提高,如区域产值含量应达到(以净成本法计算)50%;

  (3)纺织品和服装是进入门槛较低的高度竞争行业,为促进区域内产业互补,应该适当提高本地含量标准(如提高到60%),并结合重要工序法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即要求从纺纱、织布、剪裁至加工为成衣必须在自贸区内完成才能享有优惠待遇。

  (三)非关税措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尽量削减非关税措施或制定原则,确保非关税措施不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协议涉及的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标准和认证、定价、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动植物卫生检疫等,非关税措施的实施原则是简单、透明和便于有效管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该尽量削减或者消除影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措施。反倾销措施、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是中国和东盟主要的非关税措施,但这些措施除进口配额外,对东盟国家使用的并不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要进一步重申WTO协议中反倾销、抵消关税和紧急保障措施有关规定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区内非WTO成员也应做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与其他成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自贸区应达成可以在不违反竞争政策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反补贴和紧急保障措施的协议,但要明确使用这些措施的限定条件,防止随意使用而造成贸易保护。

  三、服务贸易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业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业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和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业贸易限制,特别要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协议宜采用否定式清单与肯定式清单相结合的方法,非WTO成员方也享有与WTO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待遇,成员方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展至所有其它成员方。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由于电信和金融是比较敏感的服务部门,在协议内容中,可以参照NAFTA单独对金融和电信列出产业附则和承诺清单。

  协议采用否定清单制与肯定清单制相结合的做法,一成员方在做出具体承诺时,首先要确定其愿意适用国民待遇的部门,未列入的部门,成员方不承担国民待遇义务(肯定清单);然后分别列出这些部门适用的与该原则不一致的措施,未列入的限制措施均不可再采用(否定清单),即外资项目只要属于清单上所列明的领域,在否定清单中又未明确具体限制措施,都无须政府再明示批准。采取肯定清单与否定清单结合的办法,我国不仅可以选择具体开放的通信和金融业市场,而且可以通过列入限制措施的方式决定这些市场的开放程度。

  四、投资

  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对区外FDI的吸引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中国和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规约束。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要较APEC《茂物宣言》提出目标提前。

  自贸区可能给外资带来的利益大致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贸区无疑扩大了外资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其他成员国的市场;

  另一方面,建立自贸区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以在自贸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低生产成本。

  为了增强自贸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贸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应该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参照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AIA),为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在2010年前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外清单。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外清单,于2005年前开放,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可列入敏感清单,依WTO承诺逐步开放市场。主要考虑因素是:东盟成员中除新加坡外,在这些服务领域没有明显竞争力,与中国互补性不强;香港与新加坡为争做亚洲服务贸易中心地位而竞争,中国必须充分利用香港的优势,从战略上统筹考虑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安排与建立自贸区的关系。

  为保证投资协议的执行,将设立投资理事会,每两年检查各国的暂时例外清单。

  概括起来,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框架协议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

  (2)透明度规定,中国和东盟主要加强两方面的合作:相互提供颁布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卫生防疫措施的信息;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实行一年一度的投资政策对话制度;

  (3)允许投资者自由汇回和转移与投资有关的资金(如利润、红利、版税、贷款利息和清算资金)的规定;

  (4)禁止业绩要求的规定;

  (5)对没收和补偿的规定,防止对外国投资的随意没收或不公平补偿;

  (6)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规定;

  (7)审议机构设立,设立投资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

  五、技术援助

  由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程度差距悬殊,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应该包括有关技术援助方面的规定,中国可以为东盟新成员在提升能力、规范产品标准、人力资源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开发、食品卫生检验及动植物检疫措施(SPS)要求等方面提供援助。

  虽然AFTA没有关于技术援助方面的规定,但在CEPT、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AIA)以及东盟AICO(工业合作计划)中,对于新东盟成员也都有适当的倾斜政策。由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程度差距悬殊,为保证所有成员都能从区域合作中获得利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该包括技术援助方面的内容。

  六、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在AFTA所采取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中国与东盟在简化海关程序、推行电子通关、统一标准、检验检疫、统一规则、商业惯例和竞争政策等方面可加强协调与合作。

  在便利化和标准化方面,东盟成员国间签署了“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便利化协议内容应包括:快速通关、统一产品测试和认证标准、协调竞争政策、统一电子商务标准、达成相互承认协议、提供签证便利等。简化通关手续,实现快速通关不仅可以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还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产品测试和认证标准的统一也将为中国与东盟贸易带来便利,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成本。鉴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广阔,中国应积极参与电子东盟计划,并以此为基础共同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标准,调整和制定必要的法律条款和产业编码等措施,为自由贸易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相互承认协议的达成将免除双重检验和认证的繁琐程序,缩短产品进入市场时间。

  此外,其他领域的合作内容包括:优先合作的领域(农业,信息和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和湄公河流域发展)、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开发、旅游、交通、人力资源开发、促进联系、完善中小企业、电子公共服务和电子商务环境、金融合作以及能源、林业和环境等重要合作领域。

  七、与WTO协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必须符合GATT第24条、GATS第5条或授权条款(1979年11月28日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及优惠待遇、互惠及充分参与决议)的规定,并按照上述3个条款要求,分别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提出通知,并由理事会和委员会转送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进行审查。

  与WTO的协调是指自由贸易区作为区域贸易组织需调整自己本身的政策来降低对WT0多边贸易体系及其原则造成的负面影响。依据GATT第24条规定,区域贸易协议可分为自由贸易协议与关税同盟,以及为成立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所缔结的“过渡性临时协议”等3大类。GATT第24条第5项规定,自由贸易区并非为一个新建的关税区,其成员仍是各自独立的关税区,维持各自的进口关税和贸易规章,对外亦不要求一致,且缔约方各自按照WTO规范与其它WTO成员进行贸易。

  区域贸易协议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GATT第24条规定,区域贸易组织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规定各成员所缔结的区域贸易协议需要向“大会”提出通知。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授权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通知,并订立一个标准模式,用以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

  八、组织协调机构

  为保证协议的执行,中国东盟自贸区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争端解决机制和审议监督执行机制。

  理事会为自贸区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战略,拟定方案和实施,对执行计划过程中的争端处理有最终决定权。理事会每半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秘书处负责准备会议日程和年度报告,为成员国贸易和商务信息交流提供便利。理事会可以组建若干工作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商务谈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原产地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授权活动,研究成员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如何协调行动来促进成员间贸易并实施自由贸易区行动计划;商务谈判委员会为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和制定敏感产品清单提供论坛;仲裁委员会处理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受制于理事会的最终决定权;原产地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原产地规则。

  任何影响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执行的有关协议解释和应用的争端,成员国都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可以参考AFTA争端解决协议规定,建立谘商——调解及调停——资深经济官员会议及经济部长会议机制,一成员对其他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影响协议实施应予以充分机会进行谘商。如果谘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指控国可将此争端提交资深经济官员会议解决。若有关成员未能使与协议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资深经济官员会议的裁决,或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的决定,有关成员国有权停止协议的让步。为了保证协议的执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将审议成员国有关文件并监督成员国协议的执行,定期发布有关执行报告。

  九、知识产权与反倾销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应执行WTO - TRIPs协定,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机构的合作,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由于中国与东盟经济整合程度较低,中国与东盟应维持各自的反倾销措施。为抵制或防止倾销,缔约国要对倾销产品课征不高于此项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为抵制任一商品在制造、生产或输出过程中接受直接或间接的补贴(或奖励)所征收的特别关税,可以课征平衡税,但税额不得超过相当于此项产品于原产输出国在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认定的直接或间接接受奖励或补贴的估定价额。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将反倾销措施和竞争政策列入协议条款。在反倾销措施方面,自贸区可较WTO反倾销规范提高执行反倾销措施的门槛,譬如,对于产品倾销价格之微量标准的认定;从WTO规范的2%( WTO第5条第8款)提高为5%;可忽略的最大倾销总值率,亦可在3%基础上有所提高。反倾销调查与执行的告知程序可参照CER的规定。在竞争政策方面,由于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涉及的国家较多,各国法规差异较大,以各国国内法规处理违反竞争情况势必造成协调困难,所以应以GATS规定为准,而不是以缔约国国内法规来处理违反竞争的情况,并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规范与执行维护自由贸易区内公平竞争的环境。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将成为成员间处理内部贸易问题的主要工具,包含反倾销措施与平衡税在内的进口救济制度将是应付非缔约国的主要贸易报复工具。

  另外,协议还应对紧急保障措施的条件、限制和补偿做出明确规定。因自贸区协议执行造成任一缔约国认定另一缔约国某一产品进口数量与国内绝对或相对数量相比有显著增加,并因此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危险时,缔约国可以采取停止协议实施或增加该产品关税的紧急保障措施。但在执行保障措施之前,必须依据WTO第3条和第4条有关规定,执行调查程序,并与另一缔约国谘商。AFTA允许成员国在必要时采取紧急保障措施,但协议没有对紧急保障措施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在这方面应有所改进。

  十、实施步骤

  依据GATT第24条第5项第(c)款规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时间不宜超过10年,对于新东盟成员可以有较长的过渡期,如15年。东盟强调早期收获产品关税削减应在协议达成时即执行,而且采取不对等的原则,由于早期收获产品涵盖了中国和东盟贸易额的80%,而且税率在0-5%之间,早期收获产品关税减让必须坚持对等原则。敏感产品应在建成自由贸易区时削减关税至最终税率,一般产品则分2年、5年和7年逐步削减关税至零。根据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和各国对削减关税的承受能力及在实施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新东盟成员可以在时间表上有所差别,但结束税率应该相同。

  中国对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非WTO成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特惠政策,对于早期收获和敏感商品以外的一些产品可有选择地给予相当于WTO成员的特惠关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