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会计核算解析

2009-10-12 12:29 来源:刘芸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为了保障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职工的权益,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务中不同企业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会计处理存在很大差异,现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对带薪年休假进行分析。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假期。

  (二)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年休假的监督机制

  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分类

  (一)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是指休假权利只能在获得的当年行使,不可以递延到后续年度,行使该项权利是有时效性的,否则未行使的权利于获得的当年年末就终止,如婚丧假、产假、哺育假、病假等。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休假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二)累积带薪休假

  累积带薪休假是指这一权利可以在获得的当年行使,也可以递延到以后的会计年度行使。累积带薪休假又可分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有权获得现金支付,则应该属于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反之,若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则属于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休假是否可以累积,企业可以自主制定既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带薪休假的会计核算

  (一)非累积带薪休假

  由于非累积带薪休假不存在递延性,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的权利有关联,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如某职工享受婚假,只需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若企业对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进行现金补偿,则应先确认一笔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再实际支付。

  [例1]A公司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补偿休假期间平均工资的3倍,2008年3月办公室李某放弃婚假7天,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A公司应在2008年3月末进行以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2100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

  (二)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既定积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并且职工离开时,企业必须对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现金补偿。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应当确认为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例2]B公司有职工18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生产工人15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来享受的年休假可以向后结转,在第二年末,企业必须对职工未享受的年休假支付现金补偿。每日补偿的金额为日平均工资的3倍。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i00元,每月平均工作日20天。

  假设2007年1月没有职工休假,公司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形成的应付债务,相当于75天(180×5÷12)的年休假工资22500元(75×3×100),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63750

    生产成本 3187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0000

            ——累积带薪休假 22500

  假设2007年2月有生产人员休假20天,公司应当在月末计提所有职工的累积带薪休假,反映职工行使累积休假权利的情况:

  借:管理费用 63750

    生产成本 3187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0000

            ——累积带薪休假 22500

  同时对职工已行使的带薪年休假进行冲销,共6000元(20×3×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6000

    贷:生产成本 6000

  假设2008年12月31日,所有职工还有100天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未享受,其中管理人员30天,生产工人70天。公司以现金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薪酬30000元(100×3×100),则: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30000

    贷:库存现金 30000

  (三)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 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且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使用了上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利,应当随同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

  [例3]C公司有职工20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结转下年,在第二年末,仍未使用的权利作废,职工离开企业时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2007年12月31日每位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4天,根据以往经验,公司预计2008年有180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剩余20位职工每人享受平均13天的带薪休假。假定这20位职工都是生产人员。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2007年12月31日公司应当预计2008年有20位职工将会享受上一年度结转来的休假权利而导致应支付的追加金额,相当于60天[(13-10)×20]的年休假工资6000元(60×100),则:

  借:生产成本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6000

  假定至2008年底,上述20位职工中有15人享受了13天的年休假,另外5人享受了10天以内的假期。对于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享受的金额是4500元(15×3×100),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对于未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2007年末预期的追加金额中有1500元(5×3×100)未使用,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1500

    贷:生产成本 1500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