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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分析

2009-10-27 13:45 来源:刘翠侠 石峰

  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计算会计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的计税基础,计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进而计算企业的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可以说,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和类别判定是正确核算所得税的前提。本文将对暂时性差在所得税会计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做一分析。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情况分析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资产类项目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金额,一般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目列示的金额。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为资产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金额后的差额。当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扣除,两者的差额需要交纳所得税,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常见的资产类项目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有:

  1.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若以后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会计规定应按变动后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财税[2007]80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期末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固定资产项目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若税法累计折旧大于会计累计折旧,则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大于其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税法累计折旧)的差额部分,即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3.无形资产项目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无形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有两种情况:一是内部研发支出。按新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因此,开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即计税基础为零,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即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形成的差异。新无形资产准则中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只需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必须按一定的期限进行摊销,因此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也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发生在投资的各个环节。一是非合并方式的初始投资时,假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入账,长期股权投资入账的投资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企业的实际投资成本,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会计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都是企业的实际投资成本,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二是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期间,若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根据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账面价值;而税法则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调增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投资企业权益法下分得现金股利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应还原为被投资单位税前收益后乘以双方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分得利润时缴纳所得税。但是,若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该差异无须确认,即未来分得利润时无须缴纳所得税。但要注意的是,若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资产重估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这类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重估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计税基础仍为原账面价值,则重估后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资产项目如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应收款等,若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也可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将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一项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时,按税法规定不计入流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其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如货币资金类、应收款项类资产等。

  (二)负债类项目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意味着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来清偿;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的差额。因此,负债的暂时性差异就是按税法规定该负债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当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此差额在未来期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本期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大部分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清偿可能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金融负债的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企业部分负债债务重组调整时减少的部分账面价值等。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情况分析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资产类项目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类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低于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类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

  2.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引起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由此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要注意的是,本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并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才能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引起的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一是坏账准备。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该类项目计提坏账准备为年末合计金额的5‰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若会计计提超过这一标准,其超过部分将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计提时不允许扣除,因此计提准备金额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类项目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类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意味着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从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类项目引起的常见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有:

  1.金融负债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

  2.预计负债中能作为税收扣除项目的部分。或有负债满足确认条件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若税法规定预计时不允许扣除,实际发生时扣除,则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售出商品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若会计上确认预计负债,而税法允许售后服务支出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预计时不允许扣除,此项税法允许扣除金额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某些预计负债,如债务担保,若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则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3.预收账款可能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不确认收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若税法规定在预收款时可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其他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作为资产或负债入账,但按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零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构成暂时性差异。例如,A公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900万元的筹建费用,会计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假定A公司在2007年初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若税法按5年摊销,则2007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180万元,其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720万元,即其在2007年底的计税基础为720万元,则筹建费用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720万的差额在当期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本质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某公司于2007年发生经营亏损500万元,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所得弥补,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该经营亏损弥补,应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核算中不予确认的情况

  一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是除企业合并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若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种情况在我国发生的不多,因为会计和税法在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上基本一致,差异主要是由后续计量引起的。

  三是企业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