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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调查”,中国企业准备好了吗?

2009-12-17 17:59 来源:田玉红

  2008上半年,国外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案共37起,同比增加17起,立案数是自2002年以来的最高值,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2004年至2008年6月,国外对我国共发起反补贴调查19起,仅2008年上半年就启动6起。这表明中国企业正面临国际贸易争端时代“双反调查”并用的新挑战,必须冷静分析,积极应对。

  一、国际对华“双反调查”的论争与分析

  1.反倾销与反补贴协同使用的缘由。早在2004年美国商务部举行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听证会上,美国国会议员和美国部分利益集团的代表(森林与造纸工业协会、半导体工业协会、纺织品理事会、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委员会和劳工联盟及产业工业联合会等20家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中存在重大利益的集团)纷纷发表意见,认为中国未能遵守WTO义务,对其国内产业(尤其是亏损的国有企业)仍普遍给予政府补贴,由此扩大了产能,造成低价倾销,最终导致市场和价格的扭曲。2007年6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出具《中国:影响经济决策的特定政府行为和政策的描述》的报告,介绍了中国各级政府支持和影响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私营企业的决策行为,并进行了量化反映。欧盟在中国输欧皮鞋反倾销案中也指责中国对皮鞋企业存在低价融资、税收减免、非市场化土地租金等变相政府补贴行为。可见,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认为中国部分产业在国际贸易中所表现出来的较强的竞争优势是由于政府的强大政策扶持或者说是政府补贴造成的。

  基于这一认识,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首先对我国企业生产的户外烧烤架进行双反调查,2006年11月21日美国商务部也对我国铜版纸发起双反调查,这是自1984年以来美国首次对中国企业采取反补贴调查。自此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中国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构成补贴开始重新审视,也将双反并用推到国际对华贸易摩擦的最前沿。

  2.对中国相关政策补贴性质的争议。截至2008年6月,在美国对中国发起的19起反补贴案件中,共涉及有关补贴政策共7大类40多项,内容涉及政策性贷款、低价提供要素投入、拨款类政策、税收类政策、股权类政策、外汇类政策和出口限制类政策。其中包括中国政府有关电力、水、燃气等原材料的国家价格支持政策、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基金项目、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转股项目支出、出口退税、减免与抵扣的优惠税收政策(包括给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以债转股政策为例,2008年6月在中美国际反补贴高层论坛上,部分中国钢铁企业对于美国的指控表示强烈的异议。他们认为部分企业经历了复杂的兼并重组,个别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债转股的情况,但被其他企业收购后,原来的企业已不复存在,所以,重组后企业出口的产品因为被并购前曾接受债转股有关政策而被征收反补贴税是不公平也不合法的。遗憾的是,在2007~2008年有关“双反调查”的案件中,众多中国出口企业的产品被认定既存在倾销也存在政府补贴,并被征收了高额的反补贴税,这说明目前中外在有关政策是否构成补贴的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是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分界线

  1983年美国的乔治城钢铁案揭开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适用反补贴法争论的序幕。该案最终认定,国会在执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时应该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同时适用。这一判例成为美国长达20多年以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先例。自此看来,非市场经济地位似乎是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分界线,若属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可以免除反补贴法的追究,但历史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却改变了这一认识。从2007年开始,美国明确向中国企业表明,反补贴法对于中国正式适用。自此在美国对中国众多企业开展“双反调查”时,中方一直强调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认为美国等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测定时却使用替代国标准,从而导致高额倾销幅度的认定;而在反补贴调查中却一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判例而裁定中国出口企业存在补贴问题,这是“自相矛盾”的做法。但是在这一问题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认识却与中国大相径庭。近五年来,美国国内关于通过立法正式改变对中国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将现行美国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还提出修改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01节,在所有国家后面都加上“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字样,以明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但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主要原因。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美国对中国挑起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争端,已经反映出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在逐步走向强硬,这只是美国实现包括迫使中国改变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等各种目的的步骤之一。所以,中国应做好全方位的准备,而不应仅仅是在如何应对“双反调查”和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据理力争。

  三、中国企业如何积极应对“双反调查”

  1.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因为财务管理不规范而被拒绝给予单独企业待遇,又会因为选择替代标准而被适用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如会计记录未经独立审计、没有按照国际会计标准;财务状况和生产成本被扭曲;会计记录和审计结果没有公开;会计记录不完整,等等。在实务中,企业必须以市场化的方式独立做出投资、资源投入、产出和产品定价等决策。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应规范财务管理,为企业的应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中国企业今后应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并逐步拓展至非上市公司范围,从微观管理上为应对“双反调查”做好准备。

  2.政府扶持政策的会计处理要市场化。对于政府给予的土地使用费优惠和水电、原材料等优惠,企业在不违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将这一优惠在产品出口定价中直接反映,或分配给股东或将收益作为以后长期分配而不是集中于短期。另外,企业出口定价时还可参考相关要素的市场价格,将政府扶持政策的会计处理市场化,降低政府扶持政策对企业产品出口的直接影响,减低反补贴诉讼的几率。

  3.国有企业并购要市场化。对国有企业的并购、降低国有股比例等一系列股份制改造问题在西方被认为是“私有化”过程。在“双反调查”案件中涉及众多对原国有企业并购后成立企业的补贴认定问题。在2007年美国铜版纸案件和2008年加拿大对中国无缝钢制油气套管案件中,经历过债转股的国有企业的并购活动成为并购后企业被认定补贴的重要依据。2003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处理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有关反补贴税问题的重新修改的行政做法,即在一项与国有企业私有化有关的反补贴调查中,只要我国国内企业或商务部能证明私有化前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即原有补贴)属于“非重复性补贴”,享有补贴的“基本推定”即可成立。根据该要求,私有化本身并不能证明私有化后的企业未继续享受原补贴优惠待遇,因此接受反补贴调查的企业必须提供私有化是通过“公平交易”和“支付公正市场价值”的有效证据,才能不被适用反补贴措施。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活动时务必以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来完成,否则将被征收反补贴税。

  4.从“冤死不打官司”转变为“积极应诉、顽强抗辩、抗辩到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8年6月20日对中国输美环形焊接碳素钢管进行“双反调查”并给予了肯定性损害终裁。其中天津双街钢管集团之所以被判处615.92%的高额反补贴税,原因在于该企业在权衡自己的短期损益后决意退出美国市场,故放弃了诉讼,被美国适用惩罚性税率,但这却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消极的示范性效应。因为市场竞争是残酷的,放弃就意味着缩减市场份额,在美国市场之后,谁能保证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国市场不会上演同样的“剧目”呢?所以,中国企业应改变“冤死不打官司”的旧习,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

  5.应积极参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建立“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机制。西方铺天盖地的双反贸易摩擦背后无法掩饰企业联盟、产业组织的强大努力,而中国企业之所以“疲于应付”,主要在于组织活动能力和影响力的欠缺。为此,中国企业应大力培育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力,培育代表个人、企业和产业等多元化利益的主体,推动行业协会改革,维护大企业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团结效力,增强对制度变迁的“自下而上”的参与性。只有主动出击,寻求政府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合法化保护和扶持,才能提高对国外贸易争端的解决能力和效率,才能建立起中国企业的国内外利益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