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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2009-06-23 18:06 来源:刘建娜

  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关系到每个审计工作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入手,指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工作者

  1 我国现有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

  1.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责任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处罚性的,其目的是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范。

  1.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有关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法责任。

  《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1)2003年1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通知,虽然开启了民事诉讼的大门,但是四项前置条件的限制,使得有权提起诉讼的人们大大减少,从而降低了不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安排、集团诉讼方式的非法则的规定,降低了被发现的不当行为被处罚的可能性。而且,即使注册会计师被判处有罪,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非常低廉的。

  (2)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社会价值的服务行业,如果允许注册会计师实行有限责任形式,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制会计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30万元,因此当业务收入超过30万元时,注册会计师很可能会冒法律的风险。

  (3)《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性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原则等阶段。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独立审计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活动,如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4)由于以往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重,实质轻”,致使某些注册会计师产生了麻痹、侥幸的心理,风险意识淡薄。国内许多注册会计师常常把审计风险的赌注压在被审计单位不出事情的基础上。因此,“职业道德水平低、社会公信力差”几乎成为国内一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标签。这样会使我国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时处于劣势。

  3 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问题的建议

  (1)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我国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积极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连,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就更有压力和动力抵御来自上市公司的不当意愿。

  (3)整顿行业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重塑行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声誉。魏明海教授曾提出具体的措施:对审计不实行为的损害赔偿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注册会计师,而不是由原告证明注册会计师是不清白的;推进刑事、民事责任的认定;进一步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将事务所的审批权、处罚权、监督权从协会中予以剥离,回归到有行政权力的财政部门手中,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是行业协会的监管由自律性转变为他律性;继续深化事务所体制的改革,在全行业推行合伙制。

  4 合理看待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并不是越重越好。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

  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串通,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先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应当负责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法案》中采取比例赔偿责任的方法。在设计民事法律惩罚机制的时候,要注意注册会计师不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以及处罚力度之间的协调。

责任编辑: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