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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非标准审计报告参考格式的改进

2009-07-29 09:27 来源:财会学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指南》均在附录中给出了4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其中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的保留意见报告模式存在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有关内容认定不准确、叙述不恰当的缺陷。本文试作分析,并给出改进建议。

  一、情况介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经财政部批准于2006年2月15日对外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贯彻实施。为促进该准则的有效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11月1日发布了《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同时实施。上述准则和指南都在附录中给出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否定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共4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其中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为: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除了前段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存在问题分析

  在上述报告模式中,笔者认为,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认定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的除外事项,即未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段加以报告,属于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理解不当所致,理由如下:

  1.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明确规定,是完全合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执业行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条规定,当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如果认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但存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报告格式给出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参考性建议标准,则应当认为发表该保留意见类型是合理的。综合上述规定和情况可见,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执业行为是合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的,并不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除外事项。

  2.将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按照该情形下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为未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没有法规和准则依据的模糊认识。

  笔者认为,如果真正出现了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所述的“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情况。那么,我们必然可以指出,注册会计师具体在哪些方面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就报告参考格式中所述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看,注册会计师是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对账款余额认定而言,笔者注)的审计证据。根据这种具体情况按照准则规定予以客观报告,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自身不作为或不恰当作为。如果在客观情形不允许的情况下,还不顾情况地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那一定是执业准则的不合理和无法实现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个具备操作性和广泛适应性的有机整体,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行动指南,是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该规定也表明了在具有充分和合理理由情形下,是可以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的。所以,不应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认定和表述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3.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需要承担违反执业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反证出该情形不属未遵循审计准则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无条件遵守的铁规。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据笔者所知,财政部门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时,常因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上述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定义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就等于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自己承认了自身执业行为的违法性。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应出现和不能成立的。

  4.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实施函证认定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是把审计准则作为僵化教条的狭隘性认识。

  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把审计准则当做孤立和僵化的教条,而不是生动活泼的行动指南的认识是时有发生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认识误区,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认识水平和理论水平不足,包括对法学基本知识掌握不够。在这里,我们不妨重温一下列宁同志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经典解释:“我们不否认一般的原则,但是我们要求对具体运用这些一般原则的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抽象的真理是没有的,真理总是具体的。”对审计准则中规定的,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常应当进行的函证、监盘等工作程序,在条件许可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必须去实施的,但是,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我们也不必机械地要求。另外,法学基本知识告诉我们,作为法律概念的“应当”一词,其含义是“一般条件下必须,特殊条件下可以例外”,而“必须”一词的含义则是任何条件下都应遵守。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不论任何情况,都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不能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有所例外;而各种应当函证的规定,则要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相应掌握。将这两个基本知识点结合起来,我们就不难准确理解准则条文中对注册会计师各种“应当”行为的要求,进而克服对具体准则条文理解和运用的失误。

  三、结论和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属于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因此,笔者建议,在上述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中应删除“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的表述,将该句改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以表明我们的执业行为是合规的。那么,如何满足“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这一准则要求呢?笔者在此给出两种建议:

  1.一般情况下,为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该事项,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责任,可以在该项末尾单加一段,在该段提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事项,文句可以是“如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由于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 修改后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为: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如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由于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除了前段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如果确信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这一事项已在审计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中充分表达,对其省略不至于导致报告使用人的误会、误解,并因此做出错误决策,也可以不在该段报告中重复表述,以免画蛇添足。

责任编辑: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