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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2009-09-29 17:36 来源:王重阳

  摘要:会计诚信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诺,它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完善的品质和服务。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原因

  0 引言

  诚信准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依赖于会计诚信的支撑。会计诚信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诺,它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完善的品质和服务。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服务。

  1 会计诚信缺失影响巨大

  1.1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是物质流和信息流的自由运动,而会计信息准确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信息流的重要组成。

  1.2 影响国家经济预测和宏观决策。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信息,一旦会计信息失真,将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影响国家的方针政策的科学制定。

  1.3 增大社会交易成本。信息公开、信息对称有利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正确选择。但如果会计信息失真,市场投资主体就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相对准确的信息,寻找正确信息的过程无疑加大企业的投资者的成本,从而增大了社会交易成本。

  1.4 易导致腐败发生。腐败离不开钱财,钱财与会计紧密相连。会计信息失真、做假帐或为单位小团体谋利益,或为个体谋不法所得。会计信息失真往往暗藏腐败。

  2 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

  2.1 会计个人职业操守缺失。

  会计信息失真,一种是会计在计帐、核算等环节的工作失误,无主观恶意;一种就是有意做假帐,致使会计信息失真。后一种情况,又分为主观主动恶意和主观被动恶意。现实中,确有少数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故意伪造、变更、隐匿、毁损会计资料,以谋求个人利益;个别单位负责人缺乏诚信意识,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产生会计造假行为。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作为者,无论如何会计信息失真,都与会计人员直接相关。因此,朱镕基总理为国家会计学院提的校训就是“不做假帐”,对所有会计审计人员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就是“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

  2.2 企事业单位谋取小集团利益。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另一直接原因,企事业单位为谋取小集团利益,授意会计做假帐,应对和蒙蔽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以此换来小集团的利益。在一过程中,会计做假帐往往处于被动中,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则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主要责任。

  2.3 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监督乏力。

  政府监督是保障会计诚信不可或缺的外在条件。会计诚信是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监督是会计诚信的促进手段。会计诚信缺失客观反映出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监督乏力,有失职行为存在。对会计诚信缺失打击力度不够。会计失信行为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造假者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目前在执法过程中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的理解出现分歧。法规只在规定中说明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处分,但具体的数额多少由执法部门自主决定。执法部门碍于人情世故等因素,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对相关责任人只是警告、责令改正,在一般情况下对违法人员只执行较低的处罚标准,使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极大地助长了造假者的胆量。

  3 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3.1 经济利益驱动,失信成本过低会计造假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会计造假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取得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以此获得投资、政策倾斜、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单位的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都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单位职工也可以因为“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事业单位通过会计造假能获得预算外收入,充实小金库,解决单位职工福利等。我国对会计造假“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而经济处罚必须由股东权益来支付,很少追究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责任。对造假者来说由于打击力度不够,惩处不到位,使得造假成本太低,加剧会计诚信水平的下降。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尚处于买方市场,为了占有一席之地,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报告。正是企事业单位各方内在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外在规范打击力度过小,致使虚假会计信息不断产生。

  3.2 现代委托代理的产权结构妨碍会计以第三方独立身份开展会计工作现代产权结构模式的两权分离,企业投资者授权经营者来进行生产管理,投资者享有财产收益权和归属权,经营者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人,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委托人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代理人则追求在一定努力下的高报酬和低惩罚,但双方都不愿意承担风险,尤其是前者。当这两者的行为目标不一致的时候必然造成利益上的冲突。会计本应以独立的第三方出现在委托代理关系之中,他的职责是提供真实、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同时对企业内部的代理人和外部的企业利益相关者负责。但由于会计受托于企业经理,其切身利益受控于代理人,企业管理当局作为授权者,直接影响会计的行为选择。当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会计人员就会站在代理人这边以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时代理人和会计人员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对外提供不真实、不全面的会计信息。

  3.3 体制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将越讲信誉,反之亦然。

  首先,当今社会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体制的不完善、机制的不建全,为会计诚信缺失而带来经济利益提供了可能。其次,会计制度制定和执行有不完善之处。从制度制定看,会计制度只有具有独立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才能在实践运作中达到各利益集团“均衡满意”。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制定的,它是一个典型的政府机构,并没有很好地反映企业利益。从会计制度执行看,一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二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且仅对其业务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在收益与风险的博弈中,很容易出现“客户购买会计原则”的现象,使注册会计师选择放弃职业道德。三是地政府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与企业造假的博弈中,往往采取轻向、放纵,甚至鼓励企业做假。在这种情况下诸如财政、审计等政府监督形同虚设。再次,中国证监会处于两难之地,无法很好地履行监督的义务。一方面,要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它不希望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导致其工作失误;另一方面,它又要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因此,在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贯彻中央政策方面出现“一边倒”的倾向。第四,法律建设滞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加之法律明显滞后,我国对上市公司启用《破产法》尚未有先例,使上市公司不去追求高质量的经营,而是风靡造假。一旦造假曝露,就采用所谓重组、借壳手段重新包装公司并上市。法律责任难于鉴定,给违法乱经者有机可乘,会计诚信缺失就有了滋生的温床。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