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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班任的成因与对策

2011-01-02 09:25 来源:蒋海燕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资任的成因

  所谓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责任密切相关,它是随着审计责任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如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期望过高等,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两方面的责任。

  (一)从被审计单位方面来肴。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错误、舞弊与违反法规行为导致和发生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误解以及因相信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因此会遭到有关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投诉及控告;二是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时,由于很多报表使用人不清楚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之间的区别,在投资或借款达不到理想中的收益,甚至由于企业经营失败而破产,投资人或债权人为减少损失而投诉注册会计师,希望得到经济补偿。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来肴。注册会计师因为职业道德低下、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及审计欺诈行为的存在等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关系人造成损失,可能导致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均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减少和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诉讼,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随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提高,人们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了解也在增加。近几年来,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其意义就愈加重大。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减少过失,防止欺诈,才能减少和避免法律责任。

  (一)保持执业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生命,只有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才能得到认可。

  (二)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因此,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是减少和避免法律责任的保证。

  (三)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控制风险、减少过失的重要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要在独立、客观、公正、严谨、廉洁、保密的原则上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同时还应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建立自己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期为注册会计师遵循专业标准提供合理的保证。

  (四)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职业,要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还必须具有较D(2003年第11期)财玄确免强的业务能力;不仅要熟悉会计、审计、税务、法律、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应当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作为注册会计师不具备相当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就不能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应向有关专家咨询,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五)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正直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订业务约定。对首次接触的客户在承接业务之前,要深人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评价管理当局的品质,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是如此;二是对陷于财务困境和法律纠纷的被审计单位更要慎重,如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欺诈的因素,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欺诈风险时,应考虑是否拒绝接受委托。

  (六)与被审计单位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并将其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为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我国颁布和实施的具体准则《错误与舞弊》中也对此做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程序,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而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即注册会计师只是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而并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负责,因为那是会计责任。

  (七)聘请法律顾问,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论是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或发生法律诉讼,都应当聘请熟悉相关法律和有经验的律师参与,并认真考虑律师的建议。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自我保护措施,虽然购买责任保险不能免除可能遭受的法律诉讼,但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发生的财务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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