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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想

2010-01-18 13:38 来源: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原则,其主要目的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下的交易,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支持力度,大量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上来,从理论上讲,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资、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本人在基层从事农村“资金、资产、资源”及村级财务管理多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农村“三资”及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出自己的设想。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性。

  原因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具有公共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实际工作中,财政性资金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所有资金。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村扶持力度,村集体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的投入、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等资金90%以上是来国家各级财政拨款。另外,村集体形成的积累资金,是归集体所有,在一定范围上具有公共性,能发挥着财政性资金相同或相似的作用,这部分资金实际也是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属于财政性资金。这些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最终来源于纳税人和村集体成员。

  原因二、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具有法定性。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已成为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政府采购就是依法行政,依法采购,不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就不仅是违纪问题,而且是违法问题。因些,国家应依法将村集体所有涉及到山场承包、工程招标、变卖、发包、集体资产转让等活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纳入监管范围。

  原因三、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具有公正性。《政府采购法》确定了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正性主要体现在管理的规范性和操作的规范性之中。离开了公正性,政府采购就称不上“阳光采购”、“阳光操作”。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使采购行为置于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有利于财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

  原因四、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具有管理性。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从纯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并重转变的重要改革手段,它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直至采购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是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一是反腐倡廉和整顿财经程序的重要配套措施。分散、无序地采购,缺少监督和公开竟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中运作。有利于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保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是可以合理有效使用公共资金,提高公共支出效益。许多用款单位也都把注意力集中在争取资金、争基数上,不管资金到位后的使用效益,结果造成一方面资金紧张,另一方面损失浪费严重,而政府采购制度是以一整套法规为基础,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招标为主要方式,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付购买商,商品和服务,这样可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又可大幅度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法》将政府参与市场过程中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化。同时,通过采购政策调控经济,维护市场秩序。政府采购市场实行法制化管理,既可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又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村集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性。

  其一、改革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乡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托乡镇财政所成立乡镇政府采购中心。乡镇所辖各村集体所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和资产资源转让、出租、发包行为,除依法纳入县政府招标采购和进入县级市场的大型工程项目外,全部进入中心市场化运作,实行公开竞价招投标。统一制定立项受理、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中标、质量验收、资金拨付等程序规定和监督制度。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其二、加强中心工作人员培训,配强配足中心工作人员。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招投标各方参与者有足够的业务技能,熟悉招投标程序,不能随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突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而目前农村基层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在客观上使得基层招投标工作难以高质量运行。要加强中心工作人员法纪教育、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增强其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政府采购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其三、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村集体政府采购工作,领导是关键。村级主要干部要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自觉将应招标项目纳入中心公开交易;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协调、经常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纪委要把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源头防腐、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出好主意、搞好协调、严肃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强化日常监管,注重研究解决共性问题,预防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建设、国土、财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联系沟通、齐抓共管,支持配合指导乡镇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严肃查处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纪委要把乡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确保乡镇政府采购中心高效、顺利、规范地运作。

  其四、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一要进网公告。乡镇中心的招标公告除在本乡镇、本行政村公开栏内张贴公告外,一律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进县政府工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县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免费实施。二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其五、要强化监督讲求实效。深化村集体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是保证。县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重点是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行为的监管,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减少和杜绝投标人挂靠、串标、围标、投机等不规范行为。乡镇纪委是乡镇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工作人员不参加中心具体工作,不主持招投标活动,只负责监督。出现招投标方面的投诉、信访,一律由乡镇纪委受理,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交通、水利、建设、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调查并作出决定。防止“分散腐败变成集中腐败、非法腐败变成合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