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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思考

2012-09-11 08:48 来源:赵继莹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2003年2月24日,英国政府颁布的《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中,首次提到“低碳经济”这一概念。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个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为各个协议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在2008年7月召开的G8峰会上,8国元首就“节能减排”,经过商讨达成了一致目标:各国共同努力,争取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0%。以降低温室效应为目标的“低碳经济”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而提出的一种新型理念,意指通过制度变革、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新能源创造与开发等多种手段,以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和降低温室效应为宗旨,实现从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增长模式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质与我国政府大力推行的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减排政策相一致的,符合我国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二、我国现行财政政策无法有效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因

  (1)财政政策体系不健全,财政投入力度不够。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主要税种基本都划归给中央政府管辖,仅留一部分小税种归地方政府管辖,形成了典型的财政分权体制。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仅限于一部分小税种,不仅税源零散,较难征收,而且税收缺乏稳定增长机制,最终必然引起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的不匹配。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就会通过过度开采矿产资源、设立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及生态破坏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现行的分税制是不利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投资额在GDP比重已达到1%~2%,其中德国投资占比为2.2%,美国为2.1%,日本介于2%与3%之间。从国家统计数据可看出,2003~2009年,我国的低碳投资绝对额呈现增加趋势,但是其在GDP中的占比是先上升后下降然后又出现缓慢增长情况,但总的来看,其占比始终在1.2%~1.4%之间徘徊,与发达国家相比,其投资力度显然不够。究其原因,一方面受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另一方面在于各级政府对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视度不够,盲目追求短期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其长远发展。

  (2)相关税收体系不完善,调控力度不足。我国当前缺乏一个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而且现有的税种调控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未针对节能减排设立专门税种。现行税收体系只存在于环保相关的税种。其次,现行相关税种优惠政策过于简化,规定不全面。例如增值税,针对“变风为电”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而对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产品,缺乏相关优惠措施,不利于调动企业进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低碳产品应用的积极性。最后,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滞后,征收方式不合理。针对新能源技术研发投资风险大,周期长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用会出现滞后,效果不明显。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不太合理,对于企业未利用的资源不课征税收,导致了资源的囤积和浪费。

  (3)政府“绿色采购”机制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绿色采购”机制发展还不健全,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措施还处在不断完善阶段,现有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政府对于“绿色采购”程序、范围、竞标方法和实施细则缺乏明确规定,政策导向作用不强;二是政府“绿色采购”只针对购买的最终产品,而忽略了产品的研发,制作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过程,未对购买产品的相关生产过程制定一个绿色标准。三是政府“绿色采购”缺少评价体系和指标。政府只注重利用财政资金购买环保产品,但却缺少相关指标对采购过程进行评价。

  三、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思考

  (1)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现有财政政策体系,就要在现行财政分权框架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征税职责和范围,适当补充地方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当前,我国增加财政投入,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的举措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财政直接投资、政府补贴和转移支付等。一是增加财政直接投入。新能源技术的创新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但是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又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需求单靠企业是难以满足的,因此,需要财政投入的大力支持。为了加快我国新能源技术进步,推广风能,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也可直接引进国外的节能技术和环保设备。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方面可对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和企业增加低息或贴息贷款额度,支持节能项目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可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进行补贴,扩大政府补贴范围。三是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主要依靠中央的一般转移支付来支持地方低碳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环保投入力度的加大,地方政府财力根本不足以支撑低碳产业的进展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因此,中央应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主要用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的节能减排,缩小区域间差距,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2)适时开征碳税,完善税收体系。碳税作为一个新税种,最先是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其实质是指通过政府对碳排放征税,来减少人们对高碳能源的使用,引导人们使用绿色能源和节能产品,从而达到降低温室效应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税的实施已在西方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可考虑适时选择开征碳税。现阶段对于碳税的构想有以下几点:第一,纳税人:因消耗碳能源燃料而向大气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单位和个人。第二,课税对象:在生产、经营或消费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而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第三,计税依据: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因实际排放量不易监测,所以也可选择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第四,税率:从量定额征收。第五,纳税环节:可在生产环节征收。第六,纳税期限:以其他税种的纳税期限为参照,可暂定碳税的纳税计算期限为1个月,自期满起7日内申报纳税。除了开征专门环保税种——碳税外,还应对现有相关税种进行调整与完善。其一增值税方面,扩大其优惠政策范围,并根据能源性质实行差别税率,即对煤、石油等高碳能源征收高税率,而对风能,热能等可再生资源征收低税率。其二消费税方面,针对高污染、高排放产品提高征税标准,按资源稀缺程度调整单位税额,对稀缺、不可再生资源课以重税,以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使用。其三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低碳产业的支持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技术研发投资风险大、周期长的企业,避免政策滞后作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其四资源税方面,转变其征管方式,采用定量与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征收,提高资源利用率。

  (3)健全政府“绿色采购”机制。首先,以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方式及采购价格等,使得政府“绿色采购”走向法制化道路。其次,完善“绿色采购”标准,即对低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购等过程制定规范的低碳认证标准,这是切实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必要前提。最后,规划并定制科学合理的“绿色采购”清单,推广新能源产品和环保设备的应用,引导社会公众走“低碳消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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