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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

2009-12-04 07:48 来源:曹一萍

  【摘要】目前,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困境中的一种理性选择。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顺其自然还是抑制,这是中国经济、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就构建民间金融的必然性、民间金融的作用和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作一探讨。

  【关键词】民间金融;构建;作用;规范与引导

  从2007年开始,国家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进而使融资的方向转向民间。 受银根紧缩影响,部分企业和个人转而投向民间融资。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根据抽样调查测算,截至2007年末辽宁的企业民间融资规模为243.58亿元,同比增长8.07%,个人民间融资规模244.36亿元,同比增加17.1%。调查显示,80.6%的企业融资来源为个人,其余则为典当行、其他企业等;个人融资来源绝大部分为个人。发展民间金融,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构建民间金融的必然性

  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资金供需两旺是民间融资存在的内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尤其是2004年以来,股市低迷,CPI持续上升,先富起来的私营业主,将资金投向了获利较高的民间融资市场,甚至脱离实体经济运作而专门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加之政策上的原因,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在相对成熟的领域,很难寻觅到比较好的投资机会。结果使得资金大量积淀在民间,而且大多以现金的方式游动。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是导致民间融资存在的外因。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加强了贷款管理,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对非盈利县区及不良贷款高占比地区的信贷投放实行严格控制,国有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弱化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

  民间融资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的紧张,客观上促使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民间融资行为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二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趋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三是生产性融资比重高。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与积累,生活互助性的民间融资逐步萎缩,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四是利率水平明显上升。据温州民间融资市场利率监测数据显示, 2004年2月以来持续上升,6月以后维持在14.4%左右。高息,成为民间融资的最主要特征。

  二、民间金融的作用

  (一)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

  1.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明确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①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联系密切,因此便于对投资项目进行优选,并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加强风险控制。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民间融资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其实,在金融压抑得不到改善的前提下,民间融资是一种达到次优的有效途径。资金在市场部门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更加稀缺,就意味着该部门具有更高的生产率,那么通过民间借贷实现资金流动就是一种优化配置的过程。

  2.民间金融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因为完全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间金融的生成和发育,打破了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开创了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仅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以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和启动了其向商业化转轨的步伐,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竞争、谈判、重新界定边界)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这是因为在只存在一种金融产权形式的条件下,无论人们如何努力,都不会出现实质性的金融体制变迁,改革只不过是在现存的金融体制内作些技术性调整,而不会形成制度性转换。民间借贷会帮助民营经济绕过僵化的落后体制,从而实现落后体制无法实现的效率,整个经济的效率因此得到提高,产出得以增加。除此之外,民间金融制度安排还与金融服务发展的根本要素相吻合,这其中的合理性在于: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而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地了解地方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

  3.民间金融促进了融资制度的创新

  民间金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我们不缺少劳动力,也不缺少资本,缺少的是一种把资本和劳动结合起来的机制,也就是说,缺少的是一种融资制度的创新和维系。中国相对短缺的资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用,相对丰裕的劳动力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资本和劳动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匹配,各自的潜在优势难以发挥,这种匹配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融资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民间融资的繁荣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因此,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体制弊病,使资金向最需要的部门流动,促进了融资制度的创新。

  (二)民间金融的负面作用

  1.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民间借贷自发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时,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以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调控手段大打折扣。例如,在2004年信贷不断紧缩的情况下,投资规模依然在不断扩大,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吸引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金融的本质是信用,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尚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因素,信用难以确立。同时,正规制度的缺乏也使民间金融中介和融资企业滋生短期行为,在高昂回报的刺激下,非金融企业以实业为名变相非法融资屡禁不止。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的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繁荣最令人担忧的后果是其中的非法融资有自我制度化的趋势,使将来的改革成本无限加大。民间借贷虽然有利于缓解金融压抑所造成的扭曲,但每年近百亿的利息会形成相应的利益输送渠道,并足以滋生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首先,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其次,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熟人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们完全靠个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

  三、规范与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一)规范民间金融,加强政策引导

  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是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金融业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我们过去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从监管难度上说,民间金融实际上要比国有银行更加好管,因为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厉的、有经济意义的惩罚,甚至把它关掉,而对国有银行,多数经济惩罚措施是没有意义的,也很难对其实施破产性处理。

  金融监管部门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把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从而有效防止出现所谓的“苹果效应”:一个烂苹果不清除,坏掉一筐苹果。在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要趋利避害,对与黑社会等非法组织结合,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予以坚决打击。

  在建立金融监控体系的问题上,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假定人们想“投机”、想“骗钱”,而不是假定人们会“出以公心、为经济服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控制度才能真正做到防范“骗钱”的人,不让其得逞。

  (二)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创新融资机制

  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如成立民间投资融资公司,因为它不仅可以基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达到“招安”游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并不断壮大的民间借贷的效果。一般来说,民间投资融资公司的功能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担保;参与中小企业投资;吸收民间资本。在成立之初,政府也可参股,其目的在于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增强民营金融机构的信誉,使它们的经营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效地结合。这样既唤醒了大量沉睡的民间闲置资金,又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构建民间金融的路径

  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是底层推进。事实证明,经济改革、金融改革的一些实质性成果,如农村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等,都产生于底层自下而上的改革过程。底层推进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制度化规则。因为建立民间金融制度的实质内容就是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尽管建立内生性民间金融制度安排是较为可行的策略,然而由于国家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金融与内生性民间金融的冲突与博弈会经常发生,所以构建民间金融制度的过程将是循序渐进的。

  可见,民间金融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对于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正确认识、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管理,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40-46.

  [2]王召.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解析与对策[J].经济学动态,2005,(2):47-50.

  [3] 赵自强.第二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综述[J].经济纵横,2004,(4):57-59.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