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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投资生态环境的优化

2010-02-20 09:10 来源:胡玲敏

  内容摘要:文章指出,金融衍生品投资生态环境的优化包括宏观面必要的政策监管、法律约束,改进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培育金融衍生品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加强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等。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产物,对全球金融和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金融危机的发生扩大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防范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除了企业本身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外,更需要宏观层面加强金融衍生品创新的风险监控,为金融衍生品投资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法规体系;运行机制;国际合作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产物,对全球金融和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使用相应的金融衍生品来对冲和规避风险,使用得当可以帮助企业稳定成本,保持财务和盈利状况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将成为我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种不可缺少的风险防范方法。但金融衍生品本身也隐含着比传统金融产品更大的风险。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金融衍生品,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对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市场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在起步阶段,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提供了挑战和机遇,因此,应以危机为契机,构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需要的监管有效、法律制度完备、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国际合作要求、交易制度规范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

  改革金融监管模式且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制

  在200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类金融企业都要加强风险管理,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处理好金融创新、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优化我国金融衍生品投资环境,加快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必须具备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

  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有多层次监管、混合金融监管和集中统一监管三种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传统上,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机构被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这种区分是以每一个金融领域保持相对清晰的界分为前提的。当今,全球资本市场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发展和混业经营所引发的监管真空或交叉监管问题。这将导致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不同金融产品的分类监管模式的巨大挑战。

  2005年,我国正式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并在金融业立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为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随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将会越来越明显。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积极建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也相应地会形成多层次、分功能的监管模式。因此,我国整体金融监管体制还很难形成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仍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分业监管的职能。为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保证金融衍生品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统一性,可以借鉴国外混合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统一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风险,维护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发展。对此,我国应建立以统一的中央监管机构为主,交易所一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为辅的立体监管格局。在现阶段,可采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等形式,为混合监管提供一个平台,在保证现有监管框架的前提下,实现跨监管部门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加快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金融生态主要强调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其中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要素。从立法角度看,《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保障了我国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为了给金融消费者营造安定的投资环境,同时防止投机者利用法律空隙进行欺诈,我国应适应新型金融衍生产品、混业经营和多种新型金融产品所引发问题的需要,尽快修订《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的相关条款,同时可考虑单独制定《期货法》、《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法可依,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金融衍生品和混业经营使金融法制进入根本变革的时代,在防范金融系统风险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央银行应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和市场参与者包括交易商和最终用户充分合作和沟通。新形势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及时统一和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会计和税收标准,接轨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对与金融衍生品核算和披露相关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重新评价,制定详细的会计和报表原则以及内部控制会计规范,提高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场外市场参与者经营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和风险管理的透明度要求。

  2009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考虑了我国市场的现实情况及发展需要,又借鉴了国际经验,使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统一自律文本的标准迈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也将成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为引导市场成员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发挥重要作用。

  推进、完善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可以概括为“商品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发展,利率类衍生产品快速发展,汇率类衍生产品稳步推进,股指类衍生产品进入起步阶段”。近年来,央行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不断深入,人民币利率和汇率波动幅度正逐渐加大,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日益显现,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参与程度日益加深,对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并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同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发展,丰富汇率风险管理工具,从而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中,美国存在的问题是过度创新,监管缺失,而中国的问题则是创新不足,管制过度。相对而言,我国金融产品目前尚不丰富,比如市场上期权产品、金融期货产品、信用关联型结构金融产品等都比较缺乏。未来如何去进行产品创新,在华尔街金融产品创新模式失败的情形下,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因此,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机构应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拓展经营范围,改革金融工具结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及交易方式,使金融工具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发金融创新产品。

  同时,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要有做空机制、混业经营机制,多态样的金融工具结构,公开市场和私募市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出于管理与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我国在推出金融衍生产品时,应遵循交易场内化的原则,将衍生品纳入到交易所的产品系列中,大力发展那些在交易所交易、标准化、便于有效监管的基础性期货期权类衍生产品。可根据我国国情,不断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形成,为积累日损益数据和风险管理模型打下基础。通过对国际市场流行的主要产品进行解剖,以提升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面对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日益深化,通过自主制定合理的人民币衍生产品报价,可以提高国内金融服务效率,增强和培育金融衍生品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金融衍生品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中,无论是衍生产品的开发、设计还是衍生产品的运用,都需要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从投资者风险防范的角度分析,金融衍生品的运用程度及其效果很大程度上应该与企业相关团队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相匹配。企业要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中合理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预期的收益,就必须提升企业管理层和相关团队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运用金融衍生品的能力。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风险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而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往往对金融衍生品的潜在风险估计不足,当危机就要爆发时,决策者还不知道自己的决策已经失误。因此,管理层应对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换言之,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不是高层决策者可以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研究团队,由企业不同部门核心人员共同参与。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一些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政策和处理方法重新进行评价,鼓励基层进行有关风险管理及风险状况的讨论,保证企业具有关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应政策和程序安排。交易部门应遵守企业风险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部门投资策略及风险管理的各项办法,及时传递交易的有关信息,配合其他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财务部则负责根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总体分析,从部门的角度提出对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意见,并在税收、会计处理上做出适应金融衍生品特征的安排;风险管理部门则应分析各种金融衍生品的特性及风险特点,测量、报告及监督企业的风险状况,提出控制风险的具体办法,制定企业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策划企业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等等。

  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开展,交易的超国界性和超政府性,使单一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鞭长莫及,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全面控制。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自从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以来,企业违规参与投机发生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

  我国有必要通过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形式,将成熟且有效的做法法律化,赋予监管机构参与定期及突发事件下国际监管合作的权力。对于跨国衍生交易,应建立合理的风险报告制度,既保证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风险,制止风险的扩大,又保证被监管对象具有充分的自主权,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进行风险控制。在规则性监管协调上,应明确国内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国内和国外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协助监管机构取得有效监管所需的资料,并通过对信息使用的限制避免信息被滥用。就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而言,必须对突发事件及相关风险的性质、范围作出限制并在各监管机构间建立稳妥、合理的危机处理机制,通过明确、合法的程序支持,维护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在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机遇和挑战并存。针对金融衍生品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类型以及杠杆性、虚拟性和复杂性等风险特性,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都必须对其有充分的认识并从不同的角度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生态环境。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衍生品监管的缺位引发的金融危机给各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前车之鉴。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消退的形势下,要在稳健发展过程中防范风险,必须从宏观角度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立法建设,加快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健全市场监管制度与完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监管模式,通过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交易所自律三级监管体制。同时,加快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并进行适当和有效地监管,丰富场内金融衍生品业务、提升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金融衍生品,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健全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形成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加快金融衍生品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企业管理层和相关团队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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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派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