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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印农村金融发展比较研究及启示

2010-09-15 15:32 来源:杨小玲

  论文摘要:中国和印度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本文通过对中印两国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现状等方面的比较,认为中国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中,应注重培养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6O%以上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最为关心和最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仍面临着农民贷款难、资金大量外流、金融市场竞争缺失以及价格扭曲等诸多难题。中央政府从2004年至2009年连续颁布的6个“一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国。截至2007年底,80%的人口以从事农业为主,农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8%。始于二十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对印度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加之印度政府对农村金融支持力度较大,仅1970到1992年问.在农村地区就有50000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②。目前已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农村金融保险为一体的,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由于中国和印度两国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既有很多相似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已有的研究着重把重点放在对印度农村金融的发展和评价上(白广玉,2005;冉杰,2006;文富德,2006;等),对深入认识中印农村金融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

  印度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十分庞杂,其业务几乎涵盖了与农业和农民相关的所有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NABARD)、区域农村银行(RRBs)、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在这些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由于这二三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不同,有不同的业务特点,在农村金融领域起着不同的作用。

  (1)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于1982年6月成立,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它既负责农业和印度农村地区经济活动的信贷领域的政策、计划和经营等所有重大问题,又是一个最高再融资机构,为信用合作机构、区域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截止到2007年8月,共提供9046千万卢比的再融资额,按当时汇率换算③,大约为23亿美元。(2)区域农村银行。其营业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薄弱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是小农、无地农民和农村小手工业者等贫穷农民,还分期给农民提供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1975年刚开始经营时只有6家区域农村银行.到2007年3月31日,印度区域农村银行通过组合,现共有96家,在全国534个县设14520家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数占所有商业银行总网络分支机构数的37%。(3)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投资和租赁;此外,还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40%的贷款用于扶持小企业,包括农村工业),其资本金中有80%为政府所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成立,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其成立之初专门从事粮棉收购,目前已经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的发展格局。截至2008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有机构2152个,涉农贷款余额1.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17.6%。但从其贷款结构来看,以2006年为例,其主要贷款仍集中在储备粮、棉、油及收购贷款上,而对于农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力度较小,同时不涉及对农业科技、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贷款。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

  在印度的农村信贷体系中,合作性(Co-opera-tive)金融机构占有独特的地位,现在印度90%以上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人了信用社。

  二、农业保险的比较

  印度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二十世纪40年代,它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焦瑾璞,2007)。1985年,印度政府推出“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覆盖大部分农作物。1999年,印度中央政府推出“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并以此取代“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该计划由印度农业部负责实施,由印度保险总公司执行,承保面扩大到所有农户,并且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印度政府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参保农户每年约200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4,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到2006年7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共覆盖农户9.71千万户,受保作物面积50000万公顷,保费收入达到985.5亿卢比。另外,印度农业保险公司已开办经济作物的保险,主要针对茶叶、橡胶、棉花和甘蔗种植等。近年来开始实施的天气保险计划,12个邦的保费收入在2007年已达到50千万卢比。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对农业保险进行了“低保额、低保费”的商业化经营试点,由于农业保险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足够的政策支持,其业务迅速萎缩,甚至停办。近几年来,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除了作为订单农业支撑的农业气候性、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性保险外,符合农村和农民需求的健康、人寿、财产等各险种也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加快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选择6省(区)的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试点,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8年末,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参保农户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ll3%。

  三、农村金融法律的比较

  印度农村金融法律比较健全、完善。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地区农村银行法》、《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缺乏法律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农村金融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信用社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性质、内部法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应尽早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立法缺口。(2)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结果是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3)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这些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和稳定;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并经常会因此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甚至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而累积了大量风险,随时可能影响到社区的稳定。(4)对于一些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人民银行进行的五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这使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5)农业保险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中并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主要结论与启示

  以上分别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3个方面对中国和印度农村金融发展进行了简要分析与比较。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较快发展的过程,但同印度农村金融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并据此得到如下三点基本启示:

  第一,从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到2007年末,中国农村平均每万人农村人口服务机构网点数为1.5个,全国还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和良好的信贷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应推动、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范围,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建议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机构和业务,支持农业大型项目的开发。积极推动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逐步发展成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条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稳定农村地区机构和网点,继续发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二,从农业保险来看,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属于初级阶段,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且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其需求不相称。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l亿亩,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l126亿元的风险保障,而同期全国农业总产值是27680亿元。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会导致“三农”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而且也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信贷风险较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和农业保险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保险组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村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互助性保险等。

  第三,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其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应大力发展新型农村机构,放开民间金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财政支持。

  印度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1)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初级农业信用社(PACS)、中心合作银行(DCCBs)和邦合作银行(SCBs)。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PACS共贷出4.61亿卢比,占全部农村金融贷款的37%,中心合作银行和邦合作银行贷款比重分别为23%和30%。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及印度90%的农村地区,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农村信用社(冉杰,2006)。(2)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邦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SCARDBs)、初级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PCARDBs)。其资金来源于中央银行和发展债券,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10年或更长期限的长期贷款,以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贷款及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截至2007年3月.SCARDBs和PCARDBs机构总数分别为20和697个,贷款额分别为l316.7亿卢比和1275.1亿卢比。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形成和普及于二十世纪50年代,在经历了几轮改革之后,至今依然存在并充当着当前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08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5100多家,7.8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7.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45万亿元,占全国涉农贷款的35.5%;农户贷款1.3万亿元.占全国农户贷款的86%。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目前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至2007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为1.43万亿元,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和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单一的资金来源和过高的融资成本,减弱了其放贷能力,同时其服务功能和产品的单一,进一步限制了其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农村商业性金融

  在印度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印度农村提供了大约2/3的正式信贷。印度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和私人农村商业银行,截止2007年底,印度有79家商业银行,共有62099个分支机构,其中32212个(48%)位于农村。印度商业银行除了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及其他高价值的农机具、购买牲畜、发展果园等直接贷款外,还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如向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土地开发银行、采购粮食的机构等提供贷款。强制商业银行设立农村网点导致了银行经营效率的下降,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基于效率考虑。商业银行开始相对缩减其乡村网点,农村金融中商业性金融的地位在下降。

  目前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市场撤退,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作用。随着近年来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又陆续回归农村金融市场。以农业银行为例,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8个省市进行了服务“三农”试点,在内部业务结构上设计了一级法人下的“三农”事业部制。2008年,农业银行累计投放涉农贷款7667亿元,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到9330亿元。其中,农户贷款802717户。贷款余额998亿元;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30876户,贷款余额6304亿元,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1998户,贷款余额2028亿元。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挂牌成立,到2008年末,邮政储蓄银行有3.7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达2-2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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