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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3-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建设厅

  (1993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及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七条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持临时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件、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设计图,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使用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工棚、仓库、临时围墙等,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和收回临时用地的,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和退回,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

  第十二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以及批准后使用到期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临时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均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予友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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