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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号:
2022年第7号
发文日期:
2022-11-04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重庆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重庆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号:
2022年第7号
发文日期:
2022-11-04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重庆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重庆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2022年8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31
因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实施工作,现决定将我省所属期为2022年8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2022年9月15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2年9月15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2年9月15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2022年8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31
因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实施工作,现决定将我省所属期为2022年8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2022年9月15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2年9月15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2年9月15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京医保发〔2022〕26号
发文日期:
2022-07-20
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京医保发〔2022〕26号
发文日期:
2022-07-20
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22-06-09
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22-06-09
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12
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12
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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