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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12
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等9部门
文号:
京人社发〔2022〕3号
发文日期:
2022-05-08
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关于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文号:
财金〔2022〕55号
发文日期:
2022-05-07
广西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报备,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并于6月30日前将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申请(含保费补贴情况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相关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执行。 (二)广西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关税〔2022〕7号
发文日期:
2022-04-30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上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按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规定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研发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定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和上海科创中心海关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文号:
皖财综〔2022〕299 号
发文日期:
2022-03-28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决策部署,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二、本通知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号:
冀财税〔2022〕9号
发文日期:
2022-03-21
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15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号:
黔财税〔2022〕7号
发文日期:
2022-03-04
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沪税发〔202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3-04
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 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沪税发〔2022〕19号
发文日期:
2022-03-02
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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