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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发文日期:
2022-06-28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发文日期:
2022-06-27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22〕25号
发文日期:
2022-06-24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号:
财建〔2022〕186号
发文日期:
2022-06-17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现就《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发文日期:
2022-06-14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发文日期:
2022-06-14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2022-06-1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文日期:
2022-06-07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发文日期:
2022-06-07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发文日期:
2022-05-31
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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