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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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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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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文号:
发改运行〔2022〕672号
发文日期:
2022-04-29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21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办〔2022〕23 号
发文日期:
2022-04-29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文号:
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
发文日期:
2022-04-26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发文单位:
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
文号: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发文日期:
2022-04-20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文号:
财社〔2022〕49号
发文日期:
2022-04-20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
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发文日期:
2022-04-18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预〔2022〕60号
发文日期:
2022-0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4月13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号:
财社〔2022〕42号
发文日期:
2022-04-08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 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税总纳服函〔2022〕32号
发文日期:
2022-03-3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税务总局决定,在年初已陆续出台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再推出16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现通知如下: 一、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一)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更好提升为民办实事质效。按照中办印发的《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要求,围绕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回应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所想。 1.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通过积极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 2.关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
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预〔2022〕40号
发文日期:
2022-0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现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在“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小微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9目)、“小微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0目)、“其他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1目)、“其他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2目)科目。将 “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特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以及企业在2022年3月31日前申请,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底以前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含特定政策)退还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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