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纪发[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问题比较突出,已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和公正执业,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损害了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文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坚决制止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的行为,现对全省清理整治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和依据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湘单位(包括金融系统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湘发[2002]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涉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
二、清理整治工作的步骤
全省清理整治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州、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必须在2003年4月底前,对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对已经发出的干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有关文件和协议等,要立即予以撤销;对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做业务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2002年9月1日以来收取或变相收取的回扣要如数上交同级国库。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市州和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要在5月5日前,将清理整治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所填报的表格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分别报送省纪委监督检查室、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省审计厅法制处,其中属驻湘金融系统各单位的材料和表格分别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检查室及中央金融纪工委、金融系统监察局驻湖南省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各级核查阶段。5-7月,各级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分级复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重点抽查部分单位。7月底前,将全省清理整治情况综合报省政府。
在清理整治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相关的管理制度,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几点要求
(一)成立清理整治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工作协调小组。省里由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周训刚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任王新国副组长,省审计厅巡视员刘林玉、省工商局副局长周森保、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罗凌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专员周伟华为协调小组成员。各市州都要成立相应机构,迅速开展工作。
(二)统一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严肃处理清理整治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以及负责违规回扣的收缴入库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不正当竞争的清理整治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问题的监督;各级工商部门要严肃处理清理整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中央金融纪工委、金融系统监察局驻湖南省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驻湘金融系统的清理整治工作;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中央驻湘单位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管。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清理整治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认真做好行业的自律监管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提高执业质量和依法抵制、积极举报干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对隐情不报,或继续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事务所,由财政、工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字[1998]1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纪律,确保清理整治顺利进行。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自行纠正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特别是对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各级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增强清理整治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