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的矿产品自用的,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开采的应税矿产品自用的,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情形外,应该缴纳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开采的应税矿产品自用的,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情形外,应该缴纳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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