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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07 09:40:13 字体:

  【问题】

  1、  A公司有B、C两个自然人股东,B股东占比65%,C股东占比35%,,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65万,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15万,2010年B、C两个股东将自己所持股份40%、20%卖给D公司,B和C分别都是以1元/股的价格卖给D公司,现D公司持有A公司60%的股份,收到款后又转投回A公司。在整个过程中B、C两位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什么法律条文?

  2、2011年A公司决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25万转增实收资本,整个过程中D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税金?

  【答案】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所以B、C股东应当就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是20%.

  2、D公司在投资时确认90*60%=54万元投资收益,转增股本时,D公司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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