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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为外籍高管报税,这些税收风险你得知道!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2015/08/25 09:41:22 字体:

由于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国内人员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外籍人员一般流动性强、收入较高,一旦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就极易产生大额的税款流失,更会对外籍人员的个人税收信用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针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易发误区,广州市地税局归纳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纳税人摸清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门道。

(一)任职、升职、离职,资料报送一个都别少

某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聘用了多名外籍人员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外籍雇员的任职、收入等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向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企业税务经办人员张先生因政策不熟不以为然:只听说过按时报税的,没听说雇佣外籍人员还要向税局报告的。结果该企业资料报送进度严重滞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000元,并要求企业将所有外籍雇员的相关资料全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税局,一个都没落下。处罚通知书送达的时候,张先生才如梦方醒:报送外籍雇员的资料是税法规定,不是儿戏啊。

风险提示:

1.税法中的外籍人员是指非中国大陆籍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籍。

2.外籍人员税务资料报送要求

任职状态
报送时间
税务资料明细
新到职
任职、受雇或履约的次月
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已在职
年度终了的次月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离职
离职前一个月左右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注:以上为广州市要求报送资料,其他地方报送资料请咨询当地纳税服务热线12366(区号+12366)。

(二)境内不发工资≠不需申报纳税

澳大利亚籍K先生担任广州某澳资印刷包装企业部门经理已经6年,期间K先生还同时在澳大利亚母公司兼任其他职务。K先生绝大部分时间在广州工作,偶尔回澳大利亚述职,但工资全部由澳大利亚母公司发放。一直以来,K先生在澳大利亚按照当地税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曾在广州有任何申报记录。前不久,该澳资企业和K先生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补申报通知。K先生满脸疑惑:“我的工资是由澳方母公司支付的,我在中国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为什么还要在中国缴税?”税务人员为K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 K先生混淆了“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是“工作地”,而非“支付地”。换句话说,K先生的工资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是看工资是由哪里支付,而是看这笔工资是K先生在哪里工作取得的。K先生的工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即使由澳大利亚公司支付,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此外,K先生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任何收入,无论是何地何方支付的,都应该汇总在中国境内报税。

风险提示:

1. 外籍人员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缴多少税,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收入支付方。第一个因素用来判定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第二、三个因素影响税额大小。

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居住时间
不超过183天(非协定国为90天)
不征
不征
超过183天(非协定国为90天),不满1年
不征
不征
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
居住满5年

2.非协定国是指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

3.境内居住时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累加时间,具体规定必须以该国与我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为准。

(三)“超国民免税待遇”不任性:分清楚各项补贴

某日资企业为吸引人才,不仅向外籍员工发放工资薪金,还向员工本人及其家属发放医疗福利、语言教育费、探亲费、境外及交通费等补贴,且均以现金或是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纳税申报时,企业经办人员认为各项补贴都属于免征税范围,仅就工资部分进行申报,也未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结果被税务机关纠正补申报,不仅要补缴税款还需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风险提示:

享受免税待遇补贴的三个条件: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2.项目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3.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提醒

根据现行税法,外籍人员取得的一些补贴和费用能享受免税优惠。但免税补贴并非无上限,仅就满足一定条件的合理部分,在齐全的税务备案手续后才允许减免。外籍人员切不可任性地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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