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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合同签订不当造成重复缴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27 17:37:02 字体:

近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老顾收到一个会员咨询的问题:公司从国外进口大型固定资产设备,国外设备厂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但是合同中未单独约定安装调试费用的具体金额,在进口环节,对合同金额已经全额缴纳增值税。请问针对上述情况,对国外设备厂家的安装调试服务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上述问题所说的这个业务是由于签合同不当造成的,会造成部分重复缴税。下面我们结合目前的政策规定来分析一下具体涉税情况。

一、进口环节的涉税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设备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装配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于上述问题中合同未单独约定安装调试费用的具体金额,因此在实务中一般会按合同价款全额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虽然文件也规定了纳税人可以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估价,以确定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但是在实务中单独估价耗时长,手续繁琐,所以一般都会按合同价格在进口环节完税。

二、境内的涉税情况

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应依照该办法规定执行。

1、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因此,对于会员咨询的问题,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安装劳务的费用金额,税务机关一般会按照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安装服务收入,然后再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征收在境内安装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会员咨询的问题中,在境内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的境外企业,应该就其安装服务收入在境内缴纳增值税,由购买方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由于合同中未明确安装调试服务的价格,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也会按照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安装服务收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在会员咨询的这个业务中,由于合同签订时未单独明确安装调试服务的金额,导致境外企业的安装服务收入既在进口环节作为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又在境内安装时作为安装服务缴纳了增值税。在此,老顾提醒各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有财务人员参与,审核相关的涉税条款,尽量避免重复缴税,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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