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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同时享受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5/21 14:31:28 字体: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体系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与广大纳税人住房支出密切相关的两项重要内容。然而,一个明确的规定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一规具体如何理解,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一、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政策

1.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住房租金专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具体适用

(一)个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出售后没有再次买房,租赁房屋居住,从次年1月1日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房屋出售后没有再次买房而租赁房屋居住,符合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因此,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从次年1月1日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年中贷款购买住房,何时终止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机关相关解答如下:

1)江西税务: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期房,同时租房,每月会付租金与还购房贷款

留言时间:2022-01-27

江西

2)厦门税务:

厦门

3)河南税务:

河南1

问题内容:

如果我国的居民个人张三于2018年已经签订了购房和贷款合同,并于2018年9月开始还贷款。但是因为是期房,未交房,张三一直未缴纳契税和取得房产证。在2021年的7月份缴纳了契税,取得了契税的完税凭证。该住房在其工作所在城市。张三一直在工作所在城市租房。请问,张三在2021年度可以按那种方式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1-6月享受住房租金、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1-6月享受住房租金和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3、全年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或者其他方式(请列示)。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2021年您的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个人被派往异地分公司工作在分公司所在地租房,个人享受了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及其配偶在分公司所在地都没有住房,个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浙江税务相关答复如下:


浙江

浙江1


问题内容:

某青年,2019年7月之前单身,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1-6月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了住房租金。

2019年7月,该青年结婚,不再租房居住。配偶购有住房,自2019年1月开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直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那么,两个人结婚之后,该青年的配偶还可以想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吗?他们夫妻应该怎么办?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6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的原因

政策之所以规定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主要是基于避免重复扣除和确保政策公平性的考虑。从本质上讲,这两项扣除都是针对纳税人的住房相关支出给予的税收优惠。如果允许纳税人同时享受,可能会导致部分纳税人不合理地多享受扣除,从而破坏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例如,若一位纳税人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又享受住房租金扣除,而另一位纳税人仅能根据自身情况享受其中一项,这显然对后者不公平。此外,从政策导向来看,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鼓励居民通过购房解决居住问题,而住房租金扣除则是照顾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租房群体,两者分别针对不同的住房消费模式,同时享受不符合政策设计的初衷。

了解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这一政策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选择,对于纳税人有效减轻纳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务必准确把握政策细节,如实申报扣除信息,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红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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