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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增值税发票,后发货物,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有何影响

2017-12-27 16:4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A公司的客户B公司要求2017年12月25日前开出2018年1月20日发出货物的相关发票,那么,这么做会对A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增值税:A公司先开出增值税发票,属于预收货款,后发货。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做了如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当期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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