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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收干货!201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上)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2016/01/06 09:04:46 字体: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58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区域税收政策3份,行业税收政策4份,税收征管3份,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纳税申报4份,制度规定4份,个案批复6份,推广完善政策9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现进行归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税收优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6份文件) 2015年,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5〕34号和财税〔2015〕99号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文件2份,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17号和第61号公告2份,税总发〔2015〕35号和税总发〔2015〕108号通知2份。

财税〔2015〕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17号和第61号公告,就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总局还向税务系统发布税总发〔2015〕35号和税总发〔2015〕108号通知,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8号公告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残疾人就业(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财税〔2015〕18号文件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6、税前扣除资格(1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号文件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区域税收政策(3份文件)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规定: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总函〔2015〕300号文件明确北京国开国寿城镇发展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三、行业税收政策(4份文件)

1、计提准备金(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3号、财税〔2015〕9号、财税〔2015〕115号文件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25号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操作规定。

2、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税〔2015〕6号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通知明确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四、税收征管(3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3号、第40号和第48号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号、第22号和第60号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第31号和第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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