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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项目无需发票也可税前列支,您还不知道?

来源: 厦门国税 编辑: 2017/03/21 13:43:10 字体:

三月已经过半,想必各位纳税人已经开始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啦。近日,小编接到了一通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咨询是不是一定要见票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并不是的哦。有一些支出,即使未取得正规发票,也可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哪些支出未见票也可税前扣除呢?小编特地给您整理了一下: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10.本文未列各项税、费、政府性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

11.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13.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4.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5.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还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6.资产损失方面:

(1)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等。

(4)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17.加计扣除方面: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50%加计”部分不需要发票。

(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100%加计扣除”部分不需要发票。

18.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除以下三种情况以外,不需要发票: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上述三种情况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发生违约金、赔偿费、罚款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卖方(销售方)向买方(购买方)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赔偿款或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②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未发生,赔偿款或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不可开具发票。

2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等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还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22.现金折扣支出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23.企业向单位内部食堂拨付属于内部核算,不需要发票。但是食堂购买米、菜、肉等能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列支,如无正式发票则不能在税前列支。

24.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5. 可以税前扣除的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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