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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简并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2017-10-17 16:36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增值税税率简并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规定,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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