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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的入账、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7/15 09:04:32 字体:

在给企业财税会员提供咨询答疑中,发现在企业的财务工作中,对于跨期发票的处理,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关键的问题。跨期发票不仅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准确性,还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重要税务事项。本文将从三个角度,深入探讨跨期发票的相关问题。 

一、跨期发票在会计核算中的处理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意味着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跨期发票的会计处理也需严格遵循这一原则。 

(二)跨期发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费用已发生,当年没有收到发票

当企业在本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了某项费用,但在年底结账时尚未收到发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当年先暂按合同金额入账,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是取得专票还是普票。例如,企业在2024年12月接受了一项服务,服务已经完成,但未取得发票。预计后期能取得专用发票,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进行处理,参考《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2024年12月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 –暂估

假设在2025 年1月收到发票后进行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红字)   

       贷:应付账款 –暂估(红字)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付款当年取得发票,但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

     当企业在本年度提前支付下年度的某项费用时,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作为本年的费用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年取得发票,但是成本费用归属以前年度并且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各期的费用得到合理匹配。 

二、增值税进项抵扣期限与跨期发票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根据原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然而,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优化,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国家对增值税进项抵扣期限进行了重大改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政策变化,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使得跨期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在抵扣方面不再受时间期限的严格限制。 

企业在处理跨期发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时,务必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用途进行准确判断,确保进项抵扣的合规性,避免因错误抵扣而带来税务风险。 

三、跨期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上述规定为跨期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确了基本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实际归属的期间进行扣除,而不是仅仅依据发票的取得时间。 

2、跨期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例如,企业在 2024 年发生了一笔费用,在预缴 2024 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发票,企业可以按照暂估金额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取得了该费用的发票,此时企业可以将该费用在 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能购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取得合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为企业处理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使得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对跨期发票涉及的以前年度费用进行合理的追补扣除。即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跨期发票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都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处理方法。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准确把握这些政策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规范处理跨期发票相关业务,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税务合规性,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同时,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应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方式,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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