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新旧政策解析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吸引外资对于各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其中,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备受关注。继2018年出台《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之后,2025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商务部三部门再次发文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了一些变化,下面将对新旧政策进行详细解析。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原税收政策:
因此,原政策实质是递延纳税,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新税收政策:
新政延续了原政策的递延纳税,同时再投资部分的10%(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可以抵免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因境外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按10%缴纳(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实质上是利润再投资部分免征了企业所得税。
三、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新税收政策应注意事项:
1. 投资额的抵免10%企业所得税并非普惠
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者都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
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2. 抵免结转无时间限制
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没有年限限制,直到抵免完为止。
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3税收抵免追溯原则有明确时间界限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4.分配利润再投资抵免具体操作:
分配利润时境外投资者暂不纳税,分配利润的被投资企业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在以分配利润再投资后,境外投资者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利润分配的被投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