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92 苹果版本:8.7.92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误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5/27 09:17:37 字体:
随着个税政策的不断普及与完善,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逐渐为大家所熟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对于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仍存在一些理解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影响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纳税义务的正确履行。本文将针对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常见误区进行解析。

误区一: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逾期补税不会产生滞纳金

在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上,许多纳税人存在误解,认为即使超过了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之后补缴个税也不会产生滞纳金。 

正确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误区二:以前年度的个税不能申请退税


部分纳税人认为,只有当年的个税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才可能涉及退税,以前年度即便多缴纳了税款也无法申请退税。这种观点其实是不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此,若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有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只要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是可以申请退税的。例如,小王在 2025 年 3 月发现自己 2022 年度存在多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由于 2022 年到 2025 年未超过三年,小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022 年度多缴的个税。

在申请以前年度退税时,纳税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纳税资料,如收入凭证、扣除凭证等,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同时,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上存在一定差异,纳税人可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了解详细信息,确保退税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误区三: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包含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包含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误区四: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和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8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五: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能申请延期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因此,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汇算需要延期的,是可以申请的。但应当在 6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纳税人应在汇算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


误区六:个人不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因此实务中,当个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时,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会影响关联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


误区七: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这体现了税收征管的人性化。例如,纳税人小王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误将子女教育的扣除年度填写错误,导致多退了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及时提醒了小王,小王立即进行了更正。由于这是小王首次出现此类错误,且在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税务机关按照 “首违不罚” 原则,没有对其进行处罚。


了解并正确理解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的这些误区,对于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税务风险至关重要。在进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仔细研读相关税收政策,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人士,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联动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