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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4.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07 17:35:52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每个公民都有“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抚养和赡养谈不到仲裁的问题。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有:(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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