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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解: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28 09:40:16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包括(备案制):(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提示: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4.列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提示:(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提示: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该考点必须掌握。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提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核准,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核准。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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