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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预习: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0/10 13:51:06 字体:

  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D.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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