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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2/18 10:44:16 字体: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1)

  一、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是对相对人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使其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1)许可法定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3)合理裁量的原则;(4)便民、效率的原则;(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行政许可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区的两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重点掌握)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经过审查,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公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重点掌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听证会按照如下组织程序进行:听证的申请和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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