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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代理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2/18 10:30:55 字体: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2)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广义的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重点掌握)
  代理权终止的原因,因代理关系发生根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对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分别作了规定。
  (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①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
  a.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e.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o
  ②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a.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b.委托人行使介人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a.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b.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c.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d.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重点掌握)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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