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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保管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02 14:13:49 字体: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二十二、保管合同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

  3.与第三人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4.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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