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2 苹果版本:8.6.92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31 09:52:59 字体: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法定事项)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限制: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