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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辅导之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1/23 16:24:25 字体:

  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截至2008年年底,分别有12家内地证券公司、4家内地基金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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