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法Ⅱ)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疑难问题解答】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如何确定?(财务与会计)
解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为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具体确定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综合影响结果。即按照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所确认的所得税的影响。用公式表示如下: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确定了当期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易错易混辨析】
如何区分种类越权与幅度越权?(税收相关法律)
(1)种类越权,是指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该项权利,而是擅自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这是我们经常遇见的,这句话针对的就是种类越权。如,派出所只可以实施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如果实施行政拘留就是种类越权了。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2)幅度越权,是指有此项处罚权利,但是处罚数额或程度等超出了范围。如,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处以2000元罚款。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授权的派出机构。比如,税务所有权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但税务所作出了3000元的罚款处罚,此时就是幅度越权,仍以税务所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提示:种类越权与幅度越权严格地说都是超出授权的范围,种类越权是超出了种类授权的范围;幅度越权是幅度超出了授权范围。如果是种类越权,行政机关为被告和被申请人。如果是幅度越权,派出机构为被告和被申请人。
【历年考题剖析】
1.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从事的下列业务中,属于涉税服务业务的有( )。(税务代理实务-多选题-2009年)
A.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B.举办最新税收政策培训
C.出具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D.进行税收筹划
E.开展税务咨询
答案:BDE
解析:鉴证报告属于鉴证业务。
2.甲公司与乙商场采用新设丙公司的方式进行合并重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乙商场未缴清的税款,应( )。(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10年)
A.由丙公司继续履行,甲公司股东和乙商场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B.由乙商场股东继续履行,甲公司股东和丙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由丙公司继续履行,乙商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由乙商场股东继续履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答疑总结】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税法Ⅰ)
问题: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如何理解,能否举例予以说明?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比如某邮政企业党报党刊收入200万元,其他报刊500万元,合计700万元,这里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或者说,邮政企业不能分清党报党刊收入与其他收入,只有合计数700万元,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回复:上述举例中,若该邮政企业的报刊发行(含党报党刊和其他报刊)收入为700万元,则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为700万元×70%。
这样理解,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邮政部门并不是单独核算党报党刊发行收入的,而是包括在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中,这种情况下,视同整个报刊发行收入的70%为党报党刊发行收入,该部分免征营业税。属于针对这种情况给予的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