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提示】
关于股东财富的衡量(财务成本管理)
股东财富可以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来衡量。
股东财富的增加可以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与股东投资资本的差额来衡量,它被称为“权益的市场增加值”。权益的市场增加值是企业为股东创造的价值。
权益的市场增加值=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股东投资资本
注意区分“股东财富”与“股东财富增加”,理解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含义。
另外,还要注意的两点是:
(1)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交易,也影响股价,但不影响股东财富。例如分派股利时股价下跌,回购股票时股价上升等。
权益的市场增加值=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股东投资资本
(2)主张股东财富最大化,并非不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权益是剩余权益,只有满足了其他方面的利益之后才会有股东的利益。
【考点精讲】
一体化战略重点内容梳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纵向一体化战略
①前向一体化战略指获得分销商或零售商的所有权或加强对他们的控制权的战略。主要适用条件包括:
企业现有销售商的销售成本较高或者可靠性较差而难以满足企业的销售需要;
企业所在产业的增长潜力较大;
企业具备前向一体化所需要的资金、人力资源等;
销售环节的利润率较高。
②后向一体化战略指获得供应商的所有权或加强对其控制权。主要适用条件包括:
企业现有的供应商供应成本较高或者可靠性较差而难以满足企业对原材料、零件等的需求;
供应商数量较少而需求方竞争者众多;
企业所在产业的增长潜力较大;
企业具备后向一体化所需的资金、人力资源等;
供应环节的利润率较高;
企业产品价格的稳定对企业十分关键,后向一体化有利于控制原材料成本,从而确保产品价格的稳定。
(2)横向一体化战略
收购、兼并或联合竞争企业。在下列情形,比较适宜采用横向一体化战略:
企业所在行业竞争较为激烈;
企业所在行业的规模经济较为显著;
企业的横向一体化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能够在局部地区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
企业所在行业的增长潜力较大;
企业具备横向一体化所需的资金、人力资源等。
【疑难问题解答】
不动产投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缴纳?(税法)
解答:
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收益,应按租赁所得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1.基本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特殊规定:
(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和联营的,则也是打破基本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提示:将房地产转让,产权转移,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易错易混辨析】
1.不同形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的区分(会计)
(1)企业合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A.持股比例在50%以上;
B.初始投资投资成本为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C.采用成本法核算;
D.付出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初始入账价值的差额倒挤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E.初始入账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相同,为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A.持股比例在50%以上;
B.初始投资投资成本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C.采用成本法核算;
D.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两者间需要调整的差额;
E.初始入账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相同,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2)非企业合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①持股比例在20%以下:
A.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B.采用成本法核算;
C.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两者间需要调整的差额;
D.初始入账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相同,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②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
A.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B.采用权益法核算;
C.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D.初始入账价值为经过上述C项调整后的金额。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经济法)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
(1)权力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都是追究违法者对国家的责任,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司法行为。
(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3)适用的条件不同。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某种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又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也可以对其实施两种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
(5)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在《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下,各单行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下有一些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则由刑法统一规定,共有两类十种,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种,附加刑五种。
【历年考题剖析】
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在下列情况下,需要A注册会计师提醒甲公司管理层关注或修改现有业务的约定条款的是( )。(审计-单选题-2010)
A.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
B.注册会计师更换两名审计助理人员
C.甲公司对上期财务报表作出重述
D.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答案:D
解析: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条款或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7)编制财务报告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对连续审计中,需要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的情况教材列示了8种,本题考查的是第3种情况。